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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8-07 16:59:51  产业经济研究室

云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支持云南省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以下简称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云南省级财政设立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规范和加强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云南省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财务管理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业产业技术体系中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由若干功能研究室组成)、综合试验站、区域推广站的基本研发推广费、仪器设备购置费等补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合理安排,避免重复。按照农业产业发展的内在规律,合理安排专项资金在产业发展各环节、各产业和各区域的投入,与国家科技计划(专项)资金、地方政府资金和建设依托单位资金等有机衔接,避免重复交叉。

()稳定支持,动态考评。建立稳定支持、有益于产业技术体系持续发展、不断创新的长效机制。建立年度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绩效考评制度。根据考核结果实行优胜劣汰,动态调整。

()围绕目标,科学预算。围绕农业产业技术体系发展的目标,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随意性。

()规范管理,专款专用。专项资金应当纳入建设依托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四条 基本研发推广费是指在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等费用。基本研发推广费的开支范围包括:

()材料和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和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以及单台()价值5万元以下(5万元)的小型仪器设备购置费。

()测试化验加工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过程中对外支付(包括建设依托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燃料动力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农机具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差旅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差旅费等。差旅费的开支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会议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过程中为组织开展学术研讨、人员培训、咨询以及协调等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标准和会期。

()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过程中,需要支付的技术资料出版印刷(复印)费、与体系相关的论文发表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数据采集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劳务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调研过程中支付给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和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

()建立综合示范区补贴费:包括用于示范区建设采用新品种、新技术过程中物化补贴,示范区建设开展技术服务的补助,主导品种、主推技术的遴选和推广,建立核心示范区,编印培训资料费。

()管理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过程中对使用建设依托单位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日常水、电、气、暖消耗,以及其他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管理费按照基本研发推广费5%的比例核定,由建设依托单位管理和使用。

()其他:包括除上述费用之外,在产业技术体系建设过程中发生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和管理密切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基本研发推广费预算按以下程序下达:

()各产业技术体系的首席科学家组织执行专家组制定未来五年研究开发、试验示范、推广任务规划,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确定各产业技术体系基本研发推广费的定额标准,省农业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各产业技术体系中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区域推广站及其人员岗位的数量。

()按照对各产业技术体系的绩效考评结果,根据定额标准和相关岗位数量进行测算的预算总规模,由首席科学家组织执行专家组,提出本体系内各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和区域推广站下一年度基本研发推广费的建议下达额度,经省农业厅审核报省财政厅审定后,由省财政厅按照相关建设依托单位的隶属关系,通过相应的预算渠道下达基本研发推广费的年度资金预算。同时,由省农业厅将下达的预算方案抄送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依托单位和首席科学家。

第六条 产业技术体系内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区域推广站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如果由于建设任务调整、人员或依托单位变更等因素确需调整,应当按照原申请程序上报省财政厅核批。

第七条 产业技术体系内各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功能研究室、综合试验站、区域推广站及其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专项资金严禁用于开支有工资性收入的人员工资、奖金、津补贴和福利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八条 产业技术体系内各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内部资金管理办法,对专项资金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各建设依托单位应确保专项资金全额用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经费预算及使用需经岗位专家、综合试验站长、区域推广站站长签字后,再按依托单位财务规定报帐。

第九条 产业技术研发中心建设依托单位应当负责协助首席科学家按要求汇总分析产业技术体系资金安排与使用,以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

第十条 专项资金的支付按照财政资金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资金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各建设依托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专项资金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按照相应的预算渠道上报。首席科学家应当将年度内包括专项资金在内的、与产业技术体系建设直接相关的各项资金的来源、规模、执行及相关科技基础条件变化等情况上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汇总报送省财政厅备案。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跨年度使用的,按照财政部门的相关规定办理额度结转手续,并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管理使用。

第十四条 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建设依托单位进行管理和使用。建设依托单位应当优先保证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和运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科技成果、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专项资金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

第十五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各建设依托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委托财务检查专家组对各产业技术体系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报省财政厅、省农业厅。建设依托单位隶属于地方的,同时抄送地方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产业技术体系的绩效考评结果,相应调整专项资金预算。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相应的资金支持。

第十七条 建设过程中出现建设依托单位或体系内相关人员发生变更等需要清理账目及资产的情况,建设依托单位财务部门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按程序经审核、汇总后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单位)或地方财政部门,由其组织进行清查处理;结余资金(含处理已购物资、材料及仪器、设备的变价收入)按照省财政厅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省财政厅和省农业厅将视情节轻重,缓拨、停拨直至追回专项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违规使用、截留、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

(二)违反政府采购政策;

(三)因管理不力,给国家财产造成损失和浪费;

(四)未能履行产业技术体系建设任务,不能通过绩效考评。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农业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一○年六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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