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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5 08:29:51   访问:12465

云南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云南省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项目支出预算编制和管理。

第三条 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预算的组成部分,是行政事业单位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而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四条 项目支出类型分为上年延续项目、当年新增项目和结转备选项目。

上年延续项目,是指以前年度批准、并按规定需在本年度预算中继续安排的项目;

当年新增项目,是指本年度申请列入预算的新增项目;

结转备选项目,是指项目库中以前年度预算未安排的项目。

第五条 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规范管理、科学排序的原则。省级各部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论证,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分轻重缓急排序后视省级当年财力状况择优安排。

(二)综合预算,统筹兼顾的原则。项目支出预算要体现预算内外资金统筹安排的要求。省财政厅根据部门申请的项目支出预算,综合部门预算外资金和其他资金来源情况,结合省级财力统筹安排。

(三)细化编制、滚动安排的原则。省级各部门申报的项目支出按照项目申报的要求细化到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时间、项目类型、项目支出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科目等方面。省财政厅对部门申报的项目设立项目库,统一平衡,滚动管理。

(四)全程管理、绩效评价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对项目支出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全过程监督管理,在项目完成后实施绩效评价,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章 项目库的设立与管理

第六条 项目库是对项目进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的数据库系统。项目库管理应遵循统一规划的原则,省级各部门项目库必须按照省财政厅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格式,统一使用《省级预算单位项目支出管理系统》作为操作软件进行管理。

第七条 项目库分为省级部门项目库和预算备选项目库。省级各部门和省财政厅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库进行管理。

省级部门项目库,由省级各部门按照申报项目支出预算的要求,结合本部门特点,对所属单位申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并指定专门机构进行具体管理。省级各部门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原则,结合本部门的业务工作需要设立各层次的项目分库。

预算备选项目库,由省财政厅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省级各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滚动管理

第八条 申报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委和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供给的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项目绩效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预算,重点项目要进行可行性论证。

第九条 每年部门预算编制前,按照“先清理后申报”的原则,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对项目库进行清理,对以下项目应予以取消:

(一)上年度已安排预算的一次性项目;

(二)上年度虽未安排预算但本年度已不需安排的项目;

(三)已经到期的项目;

(四)连续三年均未安排预算的结转备选项目。

第十条 省财政厅统一制定项目申报书。省级预算单位按照省财政厅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要求,统一填制项目申报书,经主管部门汇总后向省财政厅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一)当年新增项目的申报。必须填报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

(二)上年延续项目的申报。对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未发生变化的上年延续项目,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对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上年延续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但项目编码不得变更;对项目目标或绩效目标发生变化的上年延续项目,按照新增项目进行申报。

(三)结转备选项目的申报。对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未发生变化的结转备选项目,可以不再填写“项目申报书”;对项目计划及项目预算发生变化的结转备选项目,需重新填写“项目申报书”并附相关材料,但项目编码不得变更;对项目目标或绩效目标发生变化的结转备选项目,按照新增项目进行申报。上一年度未安排预算的新增项目和结转备选项目(不含应取消的项目),在本年度仍需申请的,均按照结转备选项目方式申报。

第十一条 省级各部门应当按时报送项目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准确、完整负责。

第十二条 项目支出预算中按照规定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要编制相应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 各部门应当按照预算管理级次申报项目,不得越级申报。省级各部门对进入本部门项目库的项目择优排序后,向省财政厅申报,省财政厅对申报项目严格审核后,择优排序纳入预算备选项目库。

第四章 项目审核

第十四条 项目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合规性审核:项目申报单位及所申报的项目是否符合规定的申报条件,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是否可行,项目排序是否合理。

(二)真实性审核:项目的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项目内容是否重漏,项目目标和绩效目标是否明确。

(三)完整性审核:项目申报书是否符合规定的填报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申报书中项目立项依据等与所附材料是否匹配。

第十五条 对预算数额较大或者专业技术复杂的项目,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组织专家或者委托财政投资评审机构进行审核。

第五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核定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国家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方针、政策和当年支出重点,结合当年省本级财力情况,从预算备选项目库中按照“优先安排上年延续项目、合理安排当年新增项目、统筹兼顾结转备选项目”的原则,确定当年项目支出预算数,并通知省级各部门。

第十七条 省级各部门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对下达的项目支出预算数,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省财政厅反馈意见,省财政厅审核调整后,将项目支出预算编入省级年度预算草案上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第十八条 年度预算草案经全省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省财政厅在规定时间内将项目支出预算批复省级各部门执行。

第六章 项目支出预算的执行

第十九条 省级各部门按照批复的项目支出预算组织项目实施,并责成项目单位严格执行项目计划和项目预算。

第二十条 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复,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调整预算的,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 预算执行过程中,各部门确需追加的项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追加的重大项目,按照项目支出预算编制的要求,对已编入项目库的追加项目,从预算备选项目库中筛选,对未编入项目库的项目,项目实施部门必须通过《省级部门预算项目支出管理系统》及时上报省财政厅,由省财政厅对筛选或申报项目按照相关规定报批。

第二十二条 省级各部门对批复的政府采购预算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完成后,结余资金交回省财政,资金由省财政统筹安排,具体结余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章 项目的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省级各部门以及项目单位要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单位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将项目完成情况报主管部门;省级各部门要将项目完成情况汇总后按部门决算等有关要求报送省财政厅。

第二十六条 省财政厅和省级各部门对年度预算安排的项目实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办法由省财政厅另行制定。绩效评价结果作为加强项目管理及安排以后年度项目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7年省本级部门预算时实施,原《云南省省本级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云财预〔2004〕279号)停止执行。

文章来源: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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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科: 65227656
会计科: 65227665
收费科: 65220915
结算科: 65220861
项目资金管理科: 6522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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