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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25 08:30:54   访问:11864

云南省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省级部门预算管理改革,细化预算编制,规范省级预算单位(以下简称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提高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水平,根据《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基础信息管理。

第三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包括单位概况信息、人员信息、固定资产信息(含交通工具、办公设备、房屋建筑物)、账户信息和单位组织收入情况等与预算编制相关的信息。

第四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要符合《预算法》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二)真实性原则。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要真实反映预算单位实际情况,准确填报,不得隐瞒或虚报。

(三)完整性原则。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要符合综合预算管理的要求,全面完整反映预算单位资源状况,确保信息不重、不漏。

(四)动态管理原则。通过单位信息变更申请,对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定期更新,确保基础信息的时效性和准确性,为编制动态预算提供依据。

(五)统一管理原则。通过《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系统》,按照规范的管理程序,对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实施统一管理。

第二章 基础信息的采集与更新

第五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的采集分集中采集和日常采集两类。

第六条 集中采集是指为满足预算编制需求,新增或变更采集指标时,需大规模更新各项基础信息,由省财政厅向预算单位下发新数据结构的采集活动。

第七条 集中采集由省财政厅明确采集指标和范围,对预算单位统一部署后,预算单位按规定时间逐级审核上报。

第八条 日常采集是指为适应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的要求,由省财政厅对预算单位各项指标反映的数据,进行适时更新的采集活动。

第九条 单位概况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单位名称、单位行政隶属、单位性质、单位内设机构、人员及车辆编制等。

(二)采集时间:按半年采集。

(三)采集方法:预算单位因“划、转、撤、并”,以及单位性质、单位内设机构、人员和车辆编制发生变化等原因引起单位概况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取得省编办、省政府车辆编制办等管理部门的相关批复文件,并填报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持相关批复文件,在第二、四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条 在职人员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在职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等。

(二)采集时间:按季采集。

(三)采集方法:预算单位因人事变动(含在职人员变更为离退休)、人员工资政策调整、正常调资等原因引起在职人员信息变更时,根据人事厅等有关部门批复的政策依据,填报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按季审核汇总后,持相关批复文件,在每季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一条 离退休人员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离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工资信息等。

(二)采集时间:按季采集。

(三)采集方法:预算单位在职人员经人事部门批准办理离退休手续,或因离退休人员工资政策调整、离退休人员正常减员等原因引起信息变更时,在取得人事部门相关批复文件后,及时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社保局离退休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变动依据。省社保局离退休管理部门核实后,根据省级行政事业单位离退休经费归口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更新其离退休人员管理信息库,填报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并在每季终了10个工作日内,负责向省财政厅传输离退休人员管理信息库相关变更数据。

第十二条 交通工具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车辆牌照号码、编制类型、种类等。

(二)采集时间:按半年采集。

(三)采集方法:预算单位因车辆购置、报废、转让等原因引起交通工具信息变更时,应及时在交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根据省政府车辆编制办等有关部门的批复文件,填报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持相关批复文件,在第二、四季度终了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申请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三条 设备及房屋建筑物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设备及房屋建筑物购置和修建时间、资产原值、类型、维修时间及金额等。

(二)采集时间:按年采集。

(三)采集方法:预算单位因购置、报废、转让等原因引起设备信息变更,及新建、维修、拆除等原因引起房屋建筑物信息变更时,应根据有关部门确认资产变动的依据,填报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按年审核汇总后,持相关依据文件,在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更新相关数据。

第十四条 单位组织收入及账户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单位组织收入信息包括政府性基金收入、专项收入、行政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国有资产(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预算单位账户信息包括单位账户类型、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及名称、账户余额等。

(二)采集时间:按年采集。

(三)采集方法:预算单位应根据单位各项收入及账户变动情况,填报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变更申请表。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在年度终了20个工作日内报送省财政厅申请更新相关数据。

第三章基础信息的审核与管理

第十五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审核按财务归口管理原则,由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各主管部门对本单位及其下属单位的基础信息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六条 各主管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对本单位和下属单位的基础信息审核,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行政事业单位人员、车辆、物资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通过统一的《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系统》进行管理。

第十七条 省财政厅通过建立内部基础信息审核流程,负责对各部门上报的预算单位基础信息进行审核。审核方式具体包括真实性审核、完整性审核、合规性审核、逻辑性审核。

第十八条 真实性审核是通过与相关管理部门掌握的单位基础信息对比,对人员、交通工具等各项基础信息真实性进行的审核。

第十九条 完整性审核是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对预算单位资源状况及报送变更信息所附批复文件的完整性进行的审核。

第二十条 合规性审核是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及各项影响单位基础信息变动的政策,对基础信息进行的审核。

第二十一条 逻辑性审核是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管理系统》中设立指标间相互校验功能,对基础信息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的审核。

第二十二条 省财政厅对各项采集信息审核后,及时将审核认证情况下达单位。

第二十三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的监督采取财政或委托评审机构不定期抽查、复查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省财政厅根据不同的审核情况给予以下处理:

(一)对单位及主管部门由于管理疏忽,少报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造成基本支出预算资金缺口的,省财政厅不再调整预算,由部门和单位自行解决。

(二)由于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经省财政厅审核后发现的错误信息,省财政厅不予安排相关经费,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预算单位及主管部门通报批评。

(三)经抽查、复查发现单位由于虚报、瞒报基础信息资料,主管部门审核不严,直接影响部门预算支出的,除对虚增预算支出予以调减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罚。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预算单位基础信息动态管理过程中,经省财政厅认定确需调整单位相关经费的,按《云南省省级基本支出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编制2007年省本级部门预算时开始实施。

文章来源:财政厅



综合科: 65227522
预算科: 65227656
会计科: 65227665
收费科: 65220915
结算科: 65220861
项目资金管理科: 6522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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