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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5-08 10:09:40   访问:7216

关于增值税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转发财政部<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云财会[2016]107号)的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增值税税务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关于增值税发票的开具
1、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业务:
属于技术服务范畴的收入,主要是指横向科研经费和创收项目等,不论付款方是否需要,都必须开具增值税发票。
2、下列情形可以不开具增值税发票:
付款方转拨纵向科研经费,且收款方作为项目参与单位列明在项目(课题)任务书中。
二、关于免税
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技术研发合同,包括技术转让和技术开发可以申请免税。收款方在签订技术研发合同后,先到科技处申报,由科技处到科技厅鉴定该合同是否符合免税条件,符合免税条件的,科技厅相关部门开具《技术合同登记证明》,由项目组人员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技术研发合同复印件至财务处204室办理免税申报,待税局核准后,项目负责人在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并填写《技术合同免税申请表》交财务处204室备案,同时开具税率为零的增值税发票。已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不再申请免税。
三、关于增值税税款抵扣
按税法规定,取得收入时开具了增值税发票,并缴纳了税款的,在项目发生支出时可以进行税款抵扣,即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和抵扣联),发票上的税额可以抵扣已交的增值税,抵扣的税款可冲抵项目支出,归项目使用。
1、可以抵扣的范围
允许增值税进项抵扣的范围仅限于开具增值税发票的项目,即横向课题与创收项目。
2、可抵扣的金额
按项目实行增值税配比抵扣,收入到账后先开具增值税发票计提税金后,方能进行抵扣,各项目累计抵扣金额不得高于开票提税金额。
3、抵扣业务的办理
增值税抵扣由各项目负责人自助管理,在办理购买商品或服务的报销业务时,报销人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及增值税抵扣明细与余额表(请在财务处网站下载专区下载),财务处凭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向税务局申报抵扣。按税法规定抵扣申报期限为180天,考虑到财务处需统一办理申报抵扣手续,需进行抵扣的自发票开具之日起90天内必须办理报销手续,否则不能办理增值税款抵扣。
增值税税款抵扣自201751日开始实行。
    特此通知
附:增值税抵扣明细与余额表
 
 
                                财务处
                           2017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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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科: 65227656
会计科: 65227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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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算科: 65220861
项目资金管理科: 652276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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