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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01 08:17:04  饶志坚

关于加强我校设备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

为了加强学校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规范货物类服务类项目的采购行为,加强采购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廉政建设,依据《云南省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教育系统招标采购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云南省审计厅对我校设备采购审计的意见和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采购,包括教学、科研、行政、后勤所需购买的:货物类(各种设备、物资、文物、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等);服务类(物业管理、社会中介服务等)均须进行申报

二、申报限额标准:

(一)货物类:凡购置纳入固定资产管理,且单项或批量金额1000元及其以上的。

(二)服务类:单项金额估算价在5万元及其以上的。

(三)各部门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和学校设备科供应各部门日用化学物品及零星物资由部门和设备科采用询价方式购。

项目范围详见当年《云南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所列品目。

(四) 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业务,由各部门自行组织办理,严禁达到限额标准而未经批准的采购活动。严禁达到限额标准而进行拆分采购的行为发生。

、申报按照批量集中的原则进行,各部门先进行集中,报国有资产管理处汇总,达到一定金额后统一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报批,按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的方式进行采购。

四、各部门确定的具体经办人员,负责提供本部门采购工作中大型设备论证、设备技术参数拟定、服务类项目报批材料编制、合同拟订、验收入账、资料归档等工作。

五、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确因情况紧急或原因特殊等,需要分散采购的,必须报经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批准,并由校招标采购领导小组组织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采购。

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业务或经批准由部门自行分散采购的项目,应由部门组织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购置等方式采购,并由部门领导履行组织和监管职责。

七、按上级要求,各部门务必于每年的1210日前向国有资产管理处提交下一年度的货物采购计划,由学校汇总后,统一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备案。

各部门亦应根据本部门实际情况,提前制定服务类项目计划,尽量避免临时报批,影响实施进度。

八、采购进口设备,严格按《云南省财政厅关于省级单位政府采购进口产品有关事宜的通知》云财采〔201315号文件执行。并报经教育厅和财政厅批准后,再按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报批和办理采购业务。

九、货物类、服务类申购流程:              

1、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部门填写《政府采购申购表》报国资处设备科办理政府采购报批手续。

2、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确因情况紧急或原因特殊等,需要分散采购的,学校领导、院(处)或课题负责人批准(即立项)财务处签署意见部门书面申请办公室提出建议→采购领导小组领导批示按批准的采购方式组织采购业务活动。

十、实物现场验收和资产入账验收。

(一)实物现场验收:具体使用部门按《供货或采购协议(合同)》条款要求组织不少于3人以上专家初步验收,初步验收合格后书面向采购管理办公室提出正式验收申请,办公室推荐少于5人的正式验收建议名单(名单中应有纪检、监察部门人员),报经招标采购领导小组审核批准,确定正式验收专家组组成人员和主任委员(组长),方可进行场验收,并按规定完成相关验收签证手续。

(二)入账验收:统一由学校设备科负责办理验收业务和资产入账工。

1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验收时,应提供审批《供货或采购协议(合同)》现场验收签证手续《供货或采购协议(合同)》现场验收签证手续的,原则上不予验收入账、入库。

2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服务项目验收时,应提供批准文件和相关招投标的《供货或采购协议(合同)》、审计报告和现场验收签证手续。无《供货或采购协议(合同)》现场验收签证手续和相关审计报告的,原则上不予验收入账、入库。

3限额标准以下的货物验收时,凭发票验收;限额标准以下的服务类项目验收时,应提供《供货或采购协议(合同)》和发票。

十一、验收和领用化学品、低值易耗品的经办人员必须是我校在编在职职工,并应相对固定。

十二、经办人凭验收入账、入库凭据和购货发票到财务部门办理报账业务,无入账、入库凭据的,学校财务处不予报账

十三、各部门到学校设备科领取的实验材料、低值易耗品、易制毒化学品、日用化学品等零星物资,经各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核实领取的数量和价值后,使用部门或使用人报请财务处从其相应经费中转账到设备管理科“设备账户”,由设备管理科直接到财务处报账。

特此通知。

 

云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1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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