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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农业大学扶贫工作经费使用管理办法(2016年4月12日)

master | 2016-04-12  阅读:6050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扶贫工作经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完善扶贫公务活动管理制度,实现扶贫资金合理合规使用,根据《云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等财务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扶贫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扶贫工作经费范围包括扶贫定额投入经费(省委、省政府根据省属事业单位编制要求的定额投入)、扶贫工作交通费、住宿费、讲课费和伙食补助费、驻村扶贫工作队员工作经费和食宿补助、扶贫工作日常办公经费等。

第二条 扶贫工作交通费按实际发生费用凭据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云南农业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校政发[2014]169号)和《云南农业大学关于调整差旅住宿费标准的通知》(校政发[2016]21号)执行。

第三条 各学院、部门要建立健全扶贫工作出差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目的的扶贫活动,严禁以扶贫名义变相旅游,严禁异地单位或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扶贫定额投入经费管理

 

第四条 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扶贫定额投入的要求,编制50人以上的省属事业单位,每年向挂钩扶贫点定额投入资金不低于10万元。学校每年分别向姚安县前场镇、南华县沙桥镇扶贫定额投入资金10万元。

第五条 学校与地方政府签订校地合作协议,按照协议约定拨付合作经费。

第六条 学校决定支持挂钩扶贫点社会公益事业建设,所需资金由学校社会服务中心向学校提出报告,由学校商定后,学校财务处按照财务相关规定进行拨付。

 

第三章 扶贫工作相关费用管理

 

第七条 学校统一组织师生到扶贫点开展扶贫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学校社会服务中心负责支付。

第八条 各学院、部门组织师生到扶贫点开展扶贫工作所发生的费用,从各学院、部门行政经费中列支。

第九条 教师个人开展扶贫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包括交通费、住宿费、讲课费、伙食补助费等,为扶贫点购买办公用品和生产资料,符合教师个人承担课题的开支范围,原则上从本人承担课题的经费中列支。没有课题经费的教师个人开展扶贫工作所发生的费用,由教师个人向所在学院、部门申请凭据报销,从学院、部门行政经费中支出。

第十条 扶贫工作住宿费凭据报销,不高于380元/人.天(凭据报销)。讲课费不高于800元/人.次。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发生的长途交通费凭据报销,市内交通费定额包干80元/人.天。租车费用凭据报销。原则上不提倡自驾车,确因工作上的便利需要自驾车,发生的油费及过路费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定额包干100元/人.天,开展扶贫工作的师生必须按规定标准结算住宿费和缴纳伙食费,不得增加基层负担。

 

第四章 驻村扶贫工作队经费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每年为每名驻村扶贫工作队员配备2万元工作费,主要用于为当地困难群众办实事好事的补助费、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等。非公原因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等,不予报销。

第十二条 驻村扶贫工作队员按照实际考勤天数,学校给予每人每天30元食宿补助。

第十三条 扶贫工作队员驻村期间国家政策性工资正常发放,综合部门派出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其所任职务发放,教学部门派出教师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学校上一年度同级同类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平均数发放。

 

第五章 监督问责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

1.假公济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挪用扶贫工作相关费用的;

2.违规扩大扶贫工作开支范围,擅自提高开支标准的;

3.不按规定报销扶贫工作经费的;

4.转嫁扶贫工作经费的;

5.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扶贫工作经费标准参照学校财务处规定的报销标准和程序。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云南农业大学

                          0一六年三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