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管理办法

master | 2014-10-15  阅读:4973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中央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和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精神,结合《云南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我省“三区”科技人员的科技服务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经省财政直接拨到学校财务。

第三条 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

“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科技人员到“三区”县(市、区)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第四条 工作经费管理和报销办法

1. “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由我校社会服务中心、财务处按财务管理有关规定进行管理和报销。工作经费专款专用,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学校财务不提取项目管理费,全部用于“三区”科技人员科技服务工作,不得挤占、挪用,自觉接受上级部门的审计监督。

2. 根据《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的通知》(云发[2014]6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14]65号)以及《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三区”科技人员科技服务工作开支实际情况,我校“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重点用于科技服务交通费(租车费、燃油费、过路费等)、住宿费(不超过330元/天)、伙食补助(100元/天)、市内交通补助(80元/天)、培训费(讲课费、购置培训材料费、复印培训材料费等)以及科技服务劳务费等。

3. “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开支遵循财务支出“一支笔”审批制度。每年“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使用一个项目编号,我校社会服务中心向每位科技人员印发《“三区”科技人才工作经费使用登记卡》,监控每位科技人员报账额度为2万元,报账时必须携带并填写经费使用登记卡,社会服务中心负责人审核签字,到财务处核实报销。

第五条 因特殊情况离岗终止服务协议,自终止服务协议之日起,停止核报各项科技服务工作开支。

第六条 本办法由我校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