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农业大学“三区”科技人才选派管理办法

master | 2014-10-15  阅读:402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以下简称“三区”)人才支持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中组发[2011]23号)和科技部等5部门《关于印发<边远贫困地区、边疆民族地区和革命老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国科发农[2014]105号)精神,引导科技人员到我省89个“三区”县(市、区)开展创新创业,参与扶贫开发,加快本土科技人才和创业人才队伍建设,为此,云南省科技厅决定自2014年至2020年每年从我校选派一批科技人员到我省“三区”县(市、区)开展科技服务,支援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为确保我校服务“三区”科技人员派得出、下得去、有事干、出成效,根据《云南省“三区”人才支持计划科技人员专项计划实施方案》,并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区”科技人员选派工作要与培养优秀科技人才和科技管理干部结合起来,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创新体制机制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云发[2014]1号)要求,适应高原特色农业发展战略和地方产业结构调整的需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坚持按需选派、双向选择、互惠互利、使用与培养并重的原则,把思想政治素质好,实践操作能力强、科技服务基础实,有培养前途的科技人员选派出来,调动派出单位、选派对象、受援单位三方的积极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推动“三区”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

第三条 我校“三区”科技人员选派管理工作在校党委、行政的统一领导下,由社会服务中心负责组织实施,各相关学院(部门)协同配合。“三区”科技人员的日常管理,由受援单位所在州(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和我校社会服务中心负责,以州(市)、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管理为主,我校社会服务中心管理为辅。

第四条 我校“三区”科技人员一般从教学、科研部门选派。每次派出的科技人员服务周期为一年。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三区”科技服务的监督检查和“三区”科技人员的选派、管理、考核及使用。

 

第二章  选派对象及条件

 

第六条 “三区”科技人员选派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1. 政治立场坚定,事业心和责任感强,求真务实,勤奋敬业,勇于创新,乐于奉献,作风正派,愿为县域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贡献力量。

2. 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优先考虑现代农业、工业、服务业以及农村生态、环保、信息化等专业,承担的科研项目、已有的科研成果或从事的业务工作符合“三区”县(市、区)产业发展或科技进步需求。

3. 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

 

第三章  选派办法及程序

 

第七条 我校社会服务中心根据全省89个“三区”县(市、区)科技人员选派需求,结合全校各学院(部门)的学科优势,确定选派名额分配指标,报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同意,向相关学院(部门)下达选派指标,各相关学院(部门)结合科研项目、科技成果、专业特长、服务基础选派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填写《“三区”科技人员选派对象推荐表》和《“三区”科技人员选派对象推荐汇总表》,报送我校社会服务中心。

第八条 我校社会服务中心根据全省“三区”县(市、区)科技人员选派需求和全校相关学院(部门)推荐的选派对象情况,会同校党委组织部、人事处筛选确定选派人员名单,并报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批复。

第九条 获得省科技厅、国家科技部正式批复的选派人员与学校、受援单位签订《云南省“三区”科技人才选派三方协议书》,一式七份,科技人员、服务对象各执一份,报送受援单位所在州(市)科技局、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各一份,报送省科技厅两份、我校社会服务中心一份。

第十条 科技人员选派对象按照“三方”协议书和有关要求,为服务对象提供科技服务。

 

 服务职责及要求

 

第十一条 科技人员围绕受援地支柱产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提供公益性技术服务,或者与受援单位结成利益共同体,创办领办合作组织、生产企业等,推进县域科技创新创业,为“三区”培养本土科技人才。

第十二条 服务对象必须为89个“三区”县(市、区)的企业、经济合作组织、专业技术协会、科技园区、示范基地、农场、林场、种养大户、行政村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单位等。县直机关部门和事业单位不能作为受援单位。

第十三条 科技人员派出期间根据服务对象的科技需求和科技攻关、示范、推广的需要,不定期到实地开展科技服务,或采取电话、网络等方式及时提供服务,解决科技问题。要求累计现场服务的时间不少于100天,现场指导、培训不少于10次,指导、培训人员不少于500人次。

第十四条 科技人员要认真落实中央关于改进作风、密切群众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自觉遵守学校和受援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要求自己,多办实事,办好事,在当地树立良好形象。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待遇

 

第十五条 科技人员的科技服务工作经费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标准进行补助,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经省财政直接拨到学校,主要用于支付科技人员到“三区”县(市、区)的工作补助、交通差旅、保险和培训费用等。

第十六条 科技人员在选派期间人事、劳动关系保留在学校,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人员考核及奖励

 

第十七条 “三区”科技人员服务期满,填报《云南农业大学“三区”科技人才考核登记表》,由我校社会服务中心联合“三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受援单位进行考核,由“三区”县(市、区)科技主管部门、受援单位负责提供考勤证明,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

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职务晋升、职称评聘、绩效分配的重要依据。对表现优异、做出重要贡献的科技人员,学校按照教学、科研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按程序推荐上级部门表彰。

第十九条 “三区”科技人员服务期间的工作完成情况,应自觉接受受援单位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我校社会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云南农业大学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