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aster | 2018-03-01 阅读:935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社会服务工作绩效管理,不断完善社会服务工作激励机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是指学校教师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尚未在教学、科研、管理工作量中计算的工作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在编在岗人员(不含热带作物学院)。
第二章 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核算范围及内容
第四条 社会服务工作的核算范围是由学校统一安排的以学校名义组织开展的对外各类社会公益服务活动。个人或组织以其他名义开展的任何社会服务活动不属于核算范围。挂职干部、基层锻炼人员、扶贫工作队员、“三区”科技服务人员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不再核算社会服务工作量。
第五条 社会服务工作包括开展挂钩扶贫及与校地合作、校县合作相关的技术指导、科技培训、编制规划、引进项目、成果推广等公益服务活动。
第六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起止时间为上年的11月1日至当年的10月31日。
第三章 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核算标准
第七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根据工作内容确定相应的工作量,具体标准如下:
社会服务工作量核定标准表
工作内容 |
工作量 |
标准 |
备注 |
挂钩扶贫 |
4个/天 |
在挂钩扶贫点开展帮扶活动,提交工作小结或现场照片。 |
|
技术指导 |
4个/天 |
深入开展实地调研、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提交工作小结或现场照片。 |
|
科技培训 |
6个/天 |
现场开展科技培训,有培训资料或培训课件,提交培训小结或现场照片。 |
已领取讲课费的除外 |
规划编制 |
40-100个/项 |
编制相关规划。州(市)级100个,县(市、区)级80个,乡(镇)级60个,村级40个,提交规划报告。 |
有偿服务除外 |
项目引进 |
20-80个/项 |
编制项目报告、申报并获准立项。省级80个,州(市)级40个,县(市、区)级20个,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立项文件。 |
已有项目经费支持的除外 |
成果推广 |
50个/项 |
开展技术成果推广,达到一定规模并产生良好经济效益(20万元以上),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
已有项目经费支持的除外 |
科技下乡 |
4个/天 |
经学校批准带领学生到挂钩扶贫点开展科技下乡服务活动。 |
|
宣传报道 |
4-20个/篇 |
撰写社会服务相关文章、新闻报道,并在媒体上发表。国家级20个,省部级10个,校级4个。 |
|
第四章 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核算方式
第八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通过“云南农业大学社会服务工作管理系统”按时申报、初审、公示、核定等环节进行认定,具体如下:
1.申报。个人或团队根据每月开展的社会服务工作情况,当月登录“云南农业大学社会服务工作量管理系统”进行申报。
2.初审。学院(部门)每3个月对本学院(部门)教师个人申报的社会服务工作量进行初审。社会服务中心及时对学院(部门)申报的社会服务工作量进行复审。
3.公示。申报材料和工作量经复审后,形成每季度社会服务工作量统计表,并在社会服务中心网站进行公示一周。
4.核定。每年11月上旬,社会服务中心根据社会服务工作量申报、复审、公示等情况后进行审核统计。并将《学院(部门)教师社会服务工作量统计表》返回各学院(部门),经教师本人签字,学院(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章后,提交社会服务中心,统一报送到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核算内容和结果可作为教师年度考核和申报推广服务型高级职称的参考依据。
第十条 社会服务工作量的核算结果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核发绩效工资,教师每年开展社会服务工作量总计最高为200个标准工作量。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学校绩效工资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 | 云南农业大学社会服务工作量核算办法(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