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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09 17:21:40  史崇颖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对我校中共党员的管理,严格组织制度,严肃组织纪律,切实保证每个党员及时参加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组织关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4]10号)及上级党组织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党员组织关系包括正式组织关系和临时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正式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转移和接收临时组织关系,应当凭据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的有效期校内一般为15天,省内一般为30 天,省外一般为60天,毕业生党员七月份离校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有效期最长不超过 3 个月。

    第二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权限在学校党委组织部。各基层党组织不能直接对外接转组织关系。

    第三条 党员应亲自办理并妥善保管携带自己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并在有效期内及时办理接转手续,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办理的,可由委托人办理并经邮政转递。

    第四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入

    1.省内或省外调入、派遣到我校的党员,由党员本人在有效期内持具有接转权限党组织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直接办理接转手续。省内调入我校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应写为中共云南农业大学委员会组织部,省外调入我校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抬头应写为中共云南省委高校工委组织部

2.新生党员组织关系的接收由各党总支指派专人负责新生党员组织关系、党员档案材料的接收、登记工作。新生党员报到后,各党总支及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报送新生党员名册,并收齐新生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由党总支指定专人统一到校党委组织部办理转入手续。

3.在职研究生党员,一般不办理组织关系接收手续。

4.短期劳动合同用工以及借调到我校工作的党员,应持具有接转权限党组织开具的党员证明信或流动党员活动证参加所在党组织的组织活动。

    第五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转出

1.调出我校的党员,由党员本人及时持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2.凡有毕业生党员的党总支,在每年620日前,认真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登记表》,根据要求写清楚毕业生党员的去向,报校党委组织部。校党委组织部在规定的时间内统一办理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的手续,返给各党总支发至毕业生党员手中。已经落实工作单位的,应将党员组织关系及时转移到所去单位党组织;尚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可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到本人或父母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党组织,也可随同档案转移到县以上政府人事(劳动)部门所属的人才(劳动)服务机构的党组织,党员本人要主动与接收组织关系的党组织保持联系,按规定交纳党费。

3.党员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相对固定,外出时间6个月以上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外出时间6个月及6个月以内的,一般应当开具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外出地点、时间不确定的,一般应当持有中国共产党流动党员活动证。短期外出开会、参观、学习、实习、考察等,时间在3个月及3个月以内,无需证明党员身份的,可不开具党员组织关系凭证。

    第六条 党员组织关系的校内接转

    1.党员在党总支内部变更党支部隶属关系时,不需转移党员组织关系,由各党总支掌握变动情况。

    2.党员变更党总支(直属党支部)隶属关系,如工作调动、离退休,应及时持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党员离退休后,党员组织关系应转至离退休党总支,原则上在办理离退休手续后即办理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七条  其他有关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

1.异地安置的离退休党员组织关系转到接受安置地区的党组织。

2.退出工作岗位休养(退养)的党员,组织关系由原单位保留,到退休年龄后应及时持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的组织关系介绍信到学校党委组织部办理接转手续。

3.公派出国留学、讲学和研究人员中的党员组织关系,一律由原单位保留。根据具体情况可开具党员证明信,由本人交派出部门或出国留学人员集中培训部。

4.自费出国留学的党员,在回国之前,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回国后,经组织必要的了解,可以恢复组织生活。是预备党员的,在国外学习期间表现良好,可按期转正。

5.因私请假出国探亲的党员,其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对长期出国定居的党员,在出境后,即停止其党籍,组织关系保留在原单位;对经批准出境定居的预备党员,不再办理转正手续,不保留预备党员资格;对本人提出退党的,可按党章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党员的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丢失或过期,本人要立即向原所在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和学校党委组织部汇报。基层党组织应对其情况进行审查,如确系本人造成的,本人要写出书面说明,经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审核、盖章后,报学校党委组织部可予以补转。同时,基层党组织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如系经办人工作不慎造成,要对经办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过期的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作废。

    第九条 党员组织关系接转的工作要求

    1.要高度重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充分认识加强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对于加强党员队伍建设,全面推进学校党建工作的重要意义,以高度的政治责任心和原则性,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

    2.要认真履行职责。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按照有关规定,安排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接转工作的管理和具体指导,确保把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的各项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3.要加强党员教育管理。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要对党员进行相关规章制度的教育培训,增强党员党性意识和组织观念,及时接转组织关系,防止党员组织关系出现挂空现象,确保每个党员都能纳入党的一个组织并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4.要严肃党的纪律。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不得在接转党员组织关系过程中推诿扯皮、无故拒绝接转。对采取弄虚作假手段伪造党员身份证明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5.要规范填写。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开具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或证明信要按照所要求项目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第十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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