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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04-27 09:16:29  史崇颖

云南省“大学生村官”政策待遇和加分规定

  1.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按人均每年1.5万元的标准发放工作生活补贴,以及参加养老社会保险,购买医疗、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外,按每人2000元发放一次性安置费。
  2.2010年起,县(市、区)()两级党政机关当年的公务员招录岗位,主要用于任职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市、区)()所属事业单位每年招考工作人员时,主要面向任职期满2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
  3.在村任职2年后,报考我省党政机关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除享受适当放宽报名条件等限制以外,任职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3,满3年及以上的5,其中,受聘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任职满2年并经考核合格的笔试成绩5,满3年及以上的10;被评为县级先进个人的另加3,州市级先进的另加6,省部级以上先进的另加9,多次评为先进的按最高分值计算;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4.2010年起,报考硕士研究生的,任职满3年并考核合格的,初试总分加10分。其中,报考省属高等院校硕士研究生的,任职满2年并考核合格的初试成绩加5分,满3年及以上的加10分,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5.在村任职2年后,被党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正式录用(聘用)的,直接转正定级,在村任职工作时间计算工龄及社会保险缴费年限,按同条件人员确定工资。留任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的,仍然纳入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名额,可以继续享受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工作生活补贴。
  6.聘用人员聘用期满,未续聘且未被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招录用的,2年内继续享受第2345条政策。
  7.受聘到我省国家和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及边境县,且聘期考核合格的,享受云办发〔200611号文件(《关于引导和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的实施意见》)规定的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政策。
  8.在村任职期间,选聘人员的户口原则上转至所在县人才服务机构,也可根据自愿原则,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聘用期满后,根据流向,可在省内合法固定住所、实际工作单位集体户或工作地派出所直管公共户迁移落户,也可转回大学毕业前的户籍所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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