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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24 20:04:12  高斌

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印发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及相关部门:

为加强研究生课程教学管理,客观地评估教师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研究生教学工作,提高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提升研究生培养水平,学校研究制定了《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云南农业大学

                                   2015119

 

附件

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

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课程教学是保障研究生培养质量的必备环节,教师授课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才培养质量,为保障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引导广大教师积极投入研究生教学工作,不断提高教师教学能力和水平,根据教育部《关于改进和加强研究生课程建设的意见》(教研〔20145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目的

(一)通过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对授课教师的教学质量及教学水平进行阶段性评价,增强教师的责任心,调动教师教学工作的积极性,促进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学水平。

(二)进一步优化研究生课程设置,使不同类型研究生的知识结构更趋合理。

(三)促进研究生教育改革与发展,更好地适应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要求。

第三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公开、公正和以评促教、以评促

改、重在提高的原则。

(二)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以专家评价、教学对象评价作为衡量教学质量和效果的核心评价标准,严格按照评估流程,通过科学合理的评估程序、方法实施教学评估,达到评估目的。

第二章  评估机构

第四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工作在学校主管副校长领导下进行,由研究生处和学院共同组织开展。

第五条  研究生处是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的职能机构。主要承担如下职责:

(一)设计评估方案,组织实施评估。

(二)对评估结果进行总结,并将评估结果提交相关学院与部门。

(三)根据评估结果,与其他研究生培养机构共同提出改进办法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承担研究生教学任务的学院、教师与研究生处共同实施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方案。鼓励学院自主开展研究生教学质量评估。

第三章  评估内容和方法

第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估采用学生评教、专家评价与督导组抽查等方式,评估指标主要针对教师的工作态度、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效果等。

第八条  评估范围为所有研究生课程。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不同的教学周期内对不同课程进行评估。

第九条  学生评教一般在课程教学任务完成三分之二后进行,学生在指定时间范围内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学生用表)》(附件1),对本学期学习的课程进行评价。每门课程须有四分之三以上的学生评教,评教结果方为有效。

第十条  学校根据情况组织相关学科专家组成研究生课程教学专家组,按比例抽取各学院所开设课程进行听课,对每门课程的听课不少于5次,并对听课结果作出评价,填写《云南农业大学研究生课程教学质量评价表(教师用表)》(附件2)。专家评价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与学生评教同时进行。

第十一条  研究生处组织督导组对研究生课程授课情况进行抽查,包括上课教师到岗、学生出勤、学时数保障等。并将异常情况通报相关学院,由学院作出处理意见后报研究生处审核。

第四章  评估结果认定及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课程教学质量评估分为五个等次:优秀(90分以上)、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59分以下)。

第十三条  结合学生评教、专家评价和督导组抽查情况,由研究生处确定课程的最终评估结果,并向相关学院和部门反馈评估结果,提出改进措施,督促和追踪整改工作。学生评教、专家评价和督导组抽查的分值分别占40%50%10%

第十四条  学院以及相关部门应当尊重课程教学评估结果,并据此调整和改进研究生培养教育工作。

第十五条  学院应认真分析各门课程教学质量评估结果,及时反馈给任课教师,并持续跟踪改进情况。任课教师应根据评估结果和其他反馈意见,调整与改进课程教学。

第十六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结果作为设置和调整研究生课程、修订培养计划的依据之一。

原则上根据每两次的教学评估结果,并结合其他要素综合评定,对研究生课程进行调整,包括取消课程、调整教学内容、优化教学方法等等。

第十七条  研究生课程教学评估结果作为选聘研究生课程任课教师的依据。对于连续两次(班)课程评估不合格的教师,两年内不能承担相应课程的教学工作。学院应督促其学习整改,提高授课水平。

第十八条  对于连续两次课程评估为中等或合格的教师,由学院和任课教师共同拟订改进提高措施,并报研究生处备案,以督促和帮助该任课教师进一步改进与提高教学水平。

第十九条  对于连续两次课程评估为优秀的教师,学校在专业技术职务聘任、人事考核、奖酬金发放等方面给予一定的倾斜。

第二十条  研究生课程连续二次未达到开课条件的,下一年度起停止开课。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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