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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2-22 11:18:55  周剑云

关于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学院: 

为扩大就业,鼓励以创业带动就业,根据《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具体实施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5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核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0〕31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我校2011年《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和创业税收优惠政策享受流程

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发放对象:我校2011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毕业生;并且是在毕业年度内(201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自主创业或未来三年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

2.2011年在校期间创业的,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由创业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一并作为当年及后续年度享受创业税收扶持政策的管理凭证。

  2011年毕业生离校后创业的,可凭毕业证书直接向创业地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县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对有关情况审核认定后,对符合条件毕业生核发《就业失业登记证》,并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

  3.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申领程序和监督管理

  1.我校2011年毕业的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毕业的毕业生,请注册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按照要求在网上提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请。

  2.学校对毕业生提交的相关信息进行审核,通过后注明已审核,并在网上提交云南省教育厅审核。

  3.云南省教育厅依据学生学籍学历电子注册数据库对毕业生的身份、学籍学历、是否是应届高校毕业生等信息进行复核并予以确认。税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学校和学生本人都可随时查询。

  4. 规范管理。《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由国家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样式并印制(带防伪标志),按毕业生比例下发至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分发到学校并在网上审核确认。《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采用实名制,限本人使用;若遗失或损毁,应依申请及时补发、换发。

  三、加强领导,认真做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审核和发放工作

  1.加强组织领导。各学院要把这项工作纳入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的重要内容,为有创业意愿的毕业生提供及时、高效、优质的服务。确保符合条件的毕业生都能及时申领到凭证,坚决杜绝冒领、代领等现象。申请办理时间:2011年2月17日-12月31日。

  2.做好政策宣传。各学院要结合推进创业教育和大学生自主创业工作,通过形式多样的教育宣传活动,积极宣传《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和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帮助广大毕业生知晓政策、用好政策。

四、未尽事宜,请登录教育部大学生创业服务网(网址:http://cy.ncss.org.cn)查询,或联系学校招生就业处就业指导与服务中心咨询(西校区体育馆西门一楼),电话:0871-5227647、5227085,电子邮箱:ynnydxzdy@163.com

附件:1《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申领流程.doc

                            云南农业大学招生就业处

                                   二○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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