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12-17 17:23:04 侯艳
关于2012年12月大学英语等级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教通[2012]96号
各教学单位: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定于2012年12月22日(星期六)举行。上午9:00—11:20进行大学英语四级考试,下午3:00—5:20进行大学英语六级考试。现将本次考试的有关事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考前的考风考纪宣传教育
(一)采取召开学生大会或主题班会等多种形式对考生进行守纪教育、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切实有效地组织考生学习《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二)按要求无一遗漏地组织考生于12月21日之前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恪守承诺,诚实应考。
二、加强考前培训和管理
(一)2012年12月21日(星期五)下午4:30,在四号楼阶梯教室召开考务会,由学校副主考讲解监考人员操作程序及具体要求,因本次考试首次实行“多题多卷”模式,增加了新的操作程序和要求,监考教师必须按时签到并参加培训!
(二)严禁监考教师将通讯工具(手机等)带入考场并使用。
(三)监考教师必须严格执行《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操作规程》、《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守则》,按新规程要求进行考试操作,提醒学生正确粘贴条形码,确保考试顺利进行。
(四)根据国家考试中心的规定,两位监考教师必须携带身份证,同时前往指定地点签到并领交试卷,请监考教师遵照执行。
(五)监考教师须有序组织考生入场,严格查验考生的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证件不齐或各证件信息不一致者,不得入场考试。
(六)监考教师必须检查并禁止考生携带违规物品入场,提示考生将随身携带的违规物品放到指定的“考生物品摆放处”,告知考生携带违规物品考试将以违纪舞弊论处。要求考生对号入座后在座次表的相应位置签名,并收齐考生签名的《诚信考试承诺书》。
(七)监考教师应于考试正式开始一个小时后,在试题册背面和答题卡上填写缺考考生姓名和准考证号后两位,无需张贴条形码。
(八)考试结束时,监考教师必须收齐本考场所有考生的试题册和答题卡后才能准许考生离开考场。
(九)根据国家考试中心的规定,严禁监考教师在试题册袋和答题卡袋的封条上签名!
三、考场安排及领取、交回试卷地点和时间
(一)大学英语四级考试考场安排及领取试卷地点、时间
考场号 |
考场位置 |
领取试卷地点 |
领卷时间 |
001— 045 |
五号楼 |
五号楼1—11教室 |
12月22日
上午8:30 |
046— 083 |
七号楼B区 |
七号楼B区一楼值班室
(交卷在七号楼B区102教室) |
084—106 |
七号楼C区 |
七号楼C区一楼值班室
(交卷在七号楼C区102教室) |
143—146 |
六号楼B区 |
107—142 |
二号楼 |
二号楼1-2 1-3教室 |
147—153
185—189 |
四号楼 |
四号楼527教室 |
154—160 |
一号楼 |
一号楼211室 |
161—177 |
综合楼副楼、综合楼主楼(五楼和六楼语音室) |
综合楼122教室 |
178——184 |
体育馆副馆 |
体育馆副馆 |
(二)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考场安排及领取试卷地点、时间
考场号 |
考场位置 |
领取试卷地点 |
领卷时间 |
001—029 |
五号楼 |
五号楼1—11教室 |
12月22日
下午2:30 |
030—045 |
七号楼C区 |
七号楼C区106 |
046—070 |
七号楼B区 |
七号楼B区106 |
(三)交回试卷的地点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必须仔细清点试题册和答题卡,并按准考证号顺序整理答题卡后立即将试卷交回领卷地点。
四、考生注意事项
(一)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入场的时间是12月22日上午8:45— 9:00。
(二)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入场的时间是12月22日下午2:45— 3:00。
(三)迟到考生不得参加考试。开考后考生不得提前交卷离场。考试结束时考生必须得到监考教师的允许才能离开考场。
(四)各位考生必须携带本人身份证、学生证、准考证和必要的文具参加考试,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身份证遗失的考生必须到户口所在地公安户籍部门补办身份证或开具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证明。学生证遗失的考生请尽快到学生处补办。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不齐者,不得参加考试。
(五)考试不设听力教室,考生须自带耳机参加考试。12月17—20日9:00—17:00考生须接收学校调频台节目,调试耳机。在四六级考试过程中,听力考试前和听力考试结束后,考生不得戴耳机答题!
(六)严禁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参加考试。否则,学校将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进行处理。
(七)考生进入考场时须主动将准考证、身份证、学生证(或校园一卡通)递交监考教师查验。并把事先签署好的《诚信考试承诺书》交给监考教师。进入考场后按座位标签对号入座并在座次表的相应位置签名(考生本人照片左侧的数字下面)。
(八)本次考试实行“多题多卷”模式 ,每个考场都使用六套不同的试卷。各位考生进入考场后必须严格遵守《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按照监考教师指令做好答题前的准备工作:
1.四级在9时,六级在15时,当监考教师将试题册与答题卡1、答题卡2一同下发后,请考生仔细阅读试题册封底上《敬告考生》的全部内容,并做好答题前必须完成的事项:(1)将右侧条形码粘贴条撕下后粘贴在答题卡2的条形码粘贴框内;(2)将姓名和准考证号填写在右侧相应位置;(3)在答题卡1和2上用黑色签字笔填写自己的准考证号、姓名和学校名称,再用HB-2B铅笔把对应准考证号的信息点涂黑。完成后,考生须将试题册背面向上放回至桌子左上角,未得到监考教师指令前,不得翻阅试题册,不得提前答题。
2.若出现以下情况将按违规处理:(1)不正确填写(涂)个人信息,错贴、不贴条形码粘贴条;(2)未按要求放置或提前翻阅试题册;(3)未按要求用笔做答题目,导致无法评卷。
3. 考试正式开始时间为:四级9:10,六级15:10。
4. CET4在9:40时,CET6在15:40时,监考教师命令考生打开试题册,考生在开始作答前,必须对试题册印刷质量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后立即报告监考教师,由监考教师按规定及时处理。
五、特别提醒
广大考生须认真备考,诚信考试。CET是和高考同一级别的国家级考试,其保密级别是“绝密”。“绝密”的资料不可能得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网络、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手段兜售所谓“CET试题、考前答案”和作弊设备、提供代考服务,目的是欺诈、骗取考生钱财,因此,希望同学们不要上当受骗。在考试过程中考生须自觉遵守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纪律和考场规则,自觉接受监考人员的管理,共同构建公平、公正、轻松、和谐的考试环境。
教育部有关部门强调,对于违规考生,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触犯法律人员将被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考生在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中的违规事实将被记入考生诚信档案,并受到最高开除学籍的处理。
六、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办公室设在教务处,如果监考教师和考生需要了解相关事宜,请拨打电话5227701咨询。
附件:1.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2.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守则
3.《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
教 务 处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附件1: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如实提供本人的报名信息并按要求签署《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开始,下午2:45开始)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3:00)后,禁止入场。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报名时交验的有效身份证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学生证和下列证件之一:居民身份证、军人及武警人员证件、户口本、公安户籍部门开具的贴有近期免冠照片的身份证号码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电话)、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
四、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身份证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辨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只能在规定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一律无效。
八、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要立即停止答题,将试卷扣放在桌面上,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将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其责任。 附件2: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监考员守则
1、必须以高度的责任感和熟练的业务技能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严格维护考场纪律、制止违纪作弊行为,确保考试公正、顺利地进行。
2、考前必须参加培训,认真学习有关考试的政策、法规,熟悉监考业务。未经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得承担监考工作。
3、在履行监考职责时必须佩带规定标志,严格遵守考点考试作息制度,不迟到、不早退,不擅离职守,手机必须关机。
4、考前领取试卷必须严格履行交接手续。认真核对考试级别、语种、密封情况,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向考点主考报告。
5、应在考生入场前检查、整理考场。考试结束前,未经主考同意,不得擅自离开考场。
6、考生入场时,要组织考生有秩序地进入考场,认真检查每一位考生的准考证和有效身份证件等统一规定的证件是否齐全,证件上的照片与本人是否相符,准考证上的考场号等是否与本考场相符,并要求考生在考场座位表上自己的姓名后签字。考生入场时间开始15分钟(即上午9:00,下午15:00)后,监考员禁止迟到考生入场。
7、应严格遵守考试时间,不得擅自提前或拖延考试开始和结束时间。
8、试卷启封时,如发现试卷差错,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按照有关程序换取备用试卷;遇有漏印、重印、错印的试卷时,应立即通过流动监考员向考点主考报告,保证考试正常实施。
9、考点开始考试的统一信号发出时,向考生宣布考试开始。
10、听力部分考试进行时,原则上不得在考场内走动,以免影响考试。
11、不得向考生解释任何有关试题内容的问题,对试卷印刷不清之处所提出的询问,应当众答复,试题有更正时应及时当众板书公布。
12、认真监督考生考试,制止考生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不得隐瞒袒护。必须将违纪考生的情况如实填入考场记录单,没收的违纪证据,应附在考场记录单后。对扰乱考场秩序者可以直接逐出考场,并报告考点主考及时处理,记入考场记录单。
13、对考生既要严格执行纪律,又要耐心热情,不要因执行纪律而影响考场正常秩序。
14、有权制止除佩带规定标志以外的任何人进入考场,有权制止未经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允许的任何人在考场内照相、录像。
15、在考场内应集中精力,严肃认真,忠于职守,不得做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如吸烟、阅读书报、谈笑、睡觉、抄做试题等)。
16、不得监守自盗,不准暗示、协助或支持考生违规,不得拆封缺考考生和多余的
空白试卷,不得以任何理由私留、复制试卷,也不得指使他人进行以上违规行为。监考
员违规的,视其情节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附件3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有关条款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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