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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0-25 08:47:40  陈立佼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学业成绩管理规定

 学生学业成绩考核是教学工作中的重要环节,是学生升降级、评奖、毕业、获得学位和就业的重要依据。为进一步规范考试成绩管理,加强校风和学风建设,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检查教学效果、反馈信息,确保成绩评定的公平、公正和保证成绩报送工作正常有序的进行,促进教学和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成绩评定
第一条  课程成绩的评定可由期末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组成,也可由多个过程考核内容按一定比例组成。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学习态度、出勤、听课、提问、实验或实习、作业、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测验及期中考核成绩等的综合评定。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特点、考试内容和考试方法而制定,应尽量体现课程教学的过程化考核,应具有科学性、公平性、可操作性,能分辨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方面差异。课程成绩评定办法由任课教师提交学院审批通过后,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
    第二条  考试按百分制评定成绩,考查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A、B、C、D、E五级计分制评定成绩。
    (一)考核成绩与积点的对应关系
成      绩
成 绩 等 级
积  点
90~100
A
4.0
85~89
 A-
3.7
82~84
 B+
3.3
78~81
B
3.0
75~77
 B-
2.7
72~74
 C+
2.3
68~71
C
2.0
66~67
 C-
1.7
及格
64~65
D
1.5
60~63
 D-
1.0
不及格
<60
E
0
    (二)学分积点、平均学分积点的计算
    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所得的积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积点。以学生所读全部课程所得的学分积点之和,除以该生同期修读的学分数,即可得该生的平均学分积点。

平均学分积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及评优考核的重要指标,一学期结算1次。
第三条  统考课程阅卷评分一般应采取流水作业的方式;其他课程一般由主讲教师评分,也可以请对该门课程有经验的其他教师参加评分;教学实习、生产实习、社会调查由指导教师结合实习单位的意见,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专题报告、实习报告、实习总结等给予评定成绩。
    第四条  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按照《云南农业大学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五条  专业综合技能考核由学科组组织有关教研组及教师根据技能考核方案进行考核,按五级记分制记分。
    第六条  教师评定成绩必须客观、公正、全面,应严格按命题时拟定的评分标准及标准答案进行阅卷,不能凭平时印象或主观要求偏宽偏严,不得随意加减分数,须按标准评出每题应得的小分,再累加总分,禁止笼统打出总分。
    第七条  任课教师在提交总评成绩前应填写《云南农业大学课程考试总评成绩评分表》,注明评分标准,并根据学生的各项实际得分情况,评定出学生的课程考试总评成绩。《成绩评分表》一式2份,须附在成绩单后交学院教学办存档。
第二章  成绩记载
    第八条  学生按照专业培养计划的要求修完某门课程并参加考核,成绩60分记为及格(合格),及格以上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九条  未正式办理选课手续,擅自参加考试、考查以及未经教务处安排,擅自参加重新学习者,其成绩无效,不予记载。
    第十条  因身体状况等特殊原因中止考核的学生,考核成绩按其卷面实际得分记载。
    第十一条  旷考、取消考试资格、考核违反考场纪律或作弊的学生,课程考核卷面成绩及总评成绩均记为零分,并相应地注明“旷考、取消、违纪、作弊”字样。
    第十二条  缓考学生的成绩需注明“缓考”字样。
    第十三条  申请免听的学生,可根据其免听课程的实验实习成绩、作业成绩等测评出平时成绩后,再按照统一的评分标准评定出总评成绩。
    第十四条  申请免修的学生,免修课程的卷面成绩记为零分,并注明“免修”字样,其总评成绩可参照该生相关科目等级考试或资格考试的成绩及难度进行综合评定。
第三章  成绩填报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由任课教师于考试结束1周内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报送。提交成绩时需按照《成绩评分表》实事求是地填报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和总评成绩。
    第十六条  缓考学生的成绩由任课教师在缓考结束后3日内,与补考学生一起通过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报送。
    第十七条  教师在网络上提交成绩后,打印出一式2份成绩单,经任课教师、系(教研室)主任、院长审核签字后交回课程所属学院教学办公室。系(教研室)主要负责审核期末考试试卷成绩与教师提交的卷面成绩是否一致,评分标准是否科学、合理、公正,每门课程要求至少抽查50%的试卷和卷面成绩。试卷及成绩单交到教学办公室时,教学秘书还需抽查30%的试卷和卷面成绩。
第四章  成绩分析
    第十八条  为了认真总结教学经验,改进教学工作,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教师须对学生考试成绩进行认真分析。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提交成绩后,必须通过试卷分析系统对试卷及学生成绩进行全面分析,主要内容包括成绩统计的常态分布或偏态分布,考试的信度、效度、难度和区分度的分析,自我评价及总结。其中,教师的自我评价及总结部分,应包括产生某种结果的原因分析和说明,学生对知识的理解、巩固、运用情况以及所反映出的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等内容。
    第二十条  任课教师完成试卷分析后,应打印出《试卷分析表》一式2份,与试卷、成绩单、评分表一起交课程所属学院教学办公室。
第五章  成绩查询
    第二十一条  课程成绩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在网上公布,任课教师不得向学生直接通报考试成绩。学生可在考试结束一周后上网查询课程成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对公布的课程考试成绩如有疑问,应在开学1周内或补考成绩发布1周内提出成绩查询申请,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后,由学院教学办组织2名以上(含2名)工作人员在2天内进行查询并将最终结果通知学生本人。学生对公布的课程考试成绩,在1周内未提出书面查询申请,视为承认考试成绩,学校或学院不再受理查询申请
第六章  成绩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学院教学秘书须通过学校教务管理系统,将学生每学期修读课程的成绩按学生所在自然班打印成册,由学院保存备查。
    第二十四条  成绩一经评定、提交后,不得随意更改。对确因成绩评定有误或漏登、误登成绩需对报送成绩进行修改的,由任课教师或成绩录入人填写《云南农业大学成绩变更审批单》,附原始试卷及相关成绩报表,经教研室(系)、学院逐级审核签字,并报教务处同意后,由教师本人到教务处进行修改。
    第二十五条  各学院教学秘书应于每学期开学1个月内,将本学院教师上一学期所开课程的成绩单、评分表、试卷分析等收齐后加盖学院公章,1份由学院保存,1份交教务科。
    第二十六条  考场记录、试卷、标准答案、成绩单、评分表、试卷分析等应按要求装订成册存档。
    第二十七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人员对考试试卷的命题、阅卷、登分等情况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将对相关人员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原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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