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您的位置: 首页 > 产业经济动态 > 省内动态 > |
2019-08-10 18:53:58 产业经济研究室
过去一段时间,因境内外白糖的巨大价差,白糖走私在中缅边境一度十分猖獗。有时,走私1吨糖即可获利3000余元。 施甸县老板邓某某为打通梁河县走私白糖的渠道,花147万元重金收买、腐蚀、拉拢梁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李某某(另案处理)。近日,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对邓某某行贿罪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的一审判决。 交罚款结识公安局副局长 今年45岁的邓某某是施甸县人,小学文化的他一直在瑞丽市做生意,其中也包括走私白糖的“生意”。 刚开始,邓某某走私白糖的车辆经常被查获,他便想找人打点沿途一些重要口岸和执法部门的关卡。一次,邓某某走私白糖的4辆货车被查获,在交罚款时,他通过朋友介绍认识了时任梁河县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的李某某。邓某某抓住机会,开始腐蚀拉拢李某某,一来二去,两人成了“好朋友”。 每辆车交5000元“好处费” “现在的白糖‘生意’难做啊!龙陵的检查站查得太严了,我运白糖的车能不能安全地从梁河县境内经过?”邓某某试探地问李某某。“只要我们一起做白糖‘生意’,我保证你的车在梁河县境内的绝对安全。”李某某拍着胸脯保证说。 2017年5月,李某某和邓某某经商量后决定,由李某某负责邓某某走私白糖车辆在梁河县境内的运输安全,邓某某向李某某支付每辆车5000元的“好处费”。 此后,邓某某走私白糖的车辆就从梁河县境内通过。 法院认定白糖商犯行贿罪 案发后,梁河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7年6月至2018年5月期间,邓某某为让非法入境的白糖顺利通过梁河县境内,牟取不正当利益,逃避公安机关查处,多次向李某某行贿,共计147万元。 梁河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7日作出刑事判决:以行贿罪判处被告人邓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15万元。 宣判后,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邓某某认为,法院认定其行贿金额为147万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行贿金额只有93万元。 二审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上诉后被驳回 维持原判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上诉人邓某某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多次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共计147万元,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家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已触犯我国刑律,构成行贿罪。 原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一)项规定,认定上诉人邓某某的行为属情节严重,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 经查,李某某利用职务之便帮邓某某竞买到拍卖的白糖,事后邓某某送给李某某的17万元应认定为行贿款。 对辩护人提出的有29万元是税款,邓某某供称该款项系其向拍卖公司交纳,而一审法院亦未认定该29万元税款为行贿款,故辩护人所提上诉人邓某某销售白糖后支付给李某某的46万元应予以扣除的意见,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邓某某向李某某支付8万元罚款的意见,因无证据证实,法院不予采纳。 辩护人所提邓某某帮缅甸商人送给李某某的31万元,据邓某某供称,该款项均是以他自己的名义向李某某行贿,李某某并不知道有这一缅甸商人存在,故该行为应认定为是邓某某向李某某行贿。 据此,德宏州中级人民法院近日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春城晚报)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