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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16 09:44:47 产业经济研究室
根据《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03年第4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2011年粮食、棉花进口关税配额数量、申请条件和分配原则》(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分配原则》)、《2011年食糖进口关税配额申请和分配细则》(商务部公告2010年第64号,以下简称《分配细则》)中的有关规定,现将2011年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持有2011年小麦、玉米、稻谷及大米、食糖、棉花进口关税配额的最终用户,当年未就全部配额数量签订进口合同,或已签订进口合同但预计年底前无法从始发港出运的,均应将其持有的关税配额量中未完成或不能完成的部分于 二、获得本公告第一条所列商品2011年进口关税配额并全部使用完毕(需提供进口报关单复印件)的最终用户,以及符合《分配原则》、《分配细则》中所列申请条件但在年初前分配时未申请2011年进口关税配额的新用户,可以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提出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再分配申请。 三、申请者需在 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外经贸厅)对申请者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核后,于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按照网上申报的顺序对用户交回的配额进行再分配。 六、再分配关税配额的有效期等其他事项按照《暂行办法》、《分配原则》、《分配细则》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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