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12-18 11:22:31 访问:12487
关于2021年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确认的温馨提示
各学院、部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0号)规定,“纳税人次年需要由扣缴义务人继续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应当于每年12月份对次年享受专项附加扣除的内容进行确认,并报送至扣缴义务人。”现将注意事项提示如下:
一、请各位职工在2020年12月31日前登陆个人所得税APP,进行2021年专项附加扣除确认。若未进行确认的,个税系统自动将个人2020年专项附加扣除信息带入次年。
二、若2021年有新增符合条件的专项附加扣除,请在个人所得税APP中新增填报。
如有疑问请拨打电话65227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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