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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3-29 00:25:29  user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学院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实验仪器设备保管条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实验仪器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令其赔偿。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本人的认识和损坏价值的大小,区别对待,经批准后,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常规的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结果,由实验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后处理。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要结合具体事故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失,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器材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丢失的;

(七)公物私用造成损失、丢失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不大的。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的,应先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按上述规定赔偿,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赔偿损失时,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价。

(一)对低值耐用品及照相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损坏、丢失的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对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价。特殊情况按当时市价合理计价。

第十一条 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首先应查清事故原因,必须在3天内报实验中心领导,中心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损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时,中心应在一周内报学院,由学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赔偿费用一次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单位调查,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五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可报请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六条 损坏、丢失所缴赔偿费只能用于修理及返回设备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烟草科学与工程实验中心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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