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学院及有关部门:
为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正常运行,学校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并结合实际制定了《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云南农业大学
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办法
为营造文明和谐的校园氛围,提高学生宿舍的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确保学生宿舍管理工作正常运行,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学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社政〔2004〕6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组织管理
第一条 学生宿舍(公寓,以下简称“学生宿舍”)的日常管理工作在学校学生工作指导委员会领导下,由学生处具体负责,重点做好学生住宿分配、住宿费标准核定、学生在宿舍区的日常管理、安全教育及服务等工作。各学院具体做好本学院学生的教育和管理工作,同时配合学生处、保卫处做好学生宿舍区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条 保卫处负责学生宿舍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备配置、突发事件处置以及安全保卫工作的业务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与学生处共同做好宿舍区安全教育及督查工作。
第三条 研究生处加强对研究生的日常教育和管理,与学生处共同做好研究生在宿舍区的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国际学院加强对留学生的教育和管理,与学生处共同做好留学生在宿舍区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自我管理委员会、学生宿舍(公寓)兼职辅导员(以下简称“兼职辅导员”)及幢层干部是学生参与宿舍管理的重要力量,在学生处和所在学院指导下开展工作。参与学生宿舍的管理,为学生做好服务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加强学生宿舍区的思想政治教育和宿舍文化建设工作,按照“家”的理念,力争在学生宿舍形成优雅清新的环境、端庄大方的仪表、健康向上的情趣、丰富多彩的生活、团结友爱的风气、求知探索的氛围和拼博进取的精神。
第二章 学生入住、宿舍调整、退宿管理
第六条 凡在本校注册的
第七条 在我校进行短期培训、科学研究的校外人员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确需在学生宿舍住宿的,在学生宿舍床位有余的情况下可由本人提出申请,所在部门(学院)领导或指导老师同意,经学生处审核,在缴纳相应费用后可安排住宿。此部分人员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应按规定缴纳水电等费用。住宿期间要服从学校管理,遵守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 学校不以家庭经济情况安排学生入住,实行按学院、班级集中住宿,根据学校床位情况,大一新生原则上安排入住普通宿舍,大二后安排入住学生公寓,特有民族班学生从大一至大四均住普通宿舍。
第九条 学生入住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宿舍,但因个人学籍变动、宿舍维修、规划性调整等因素必须调整的,所涉及的学院及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十条 学生因个人原因需要调整宿舍的,应按“学院、班级集中住宿,同进同出”的原则进行调整。在新学年初按以下程序办理:学生本人到学生宿舍管理科领取《云南农业大学学生住宿调整申请表》,班主任(辅导员)提出意见,经学院分管领导同意、学生处审核,满足调整条件后办理住宿调整手续。
第十一条 因假期集中住宿、学生结构性调整等需要进行住宿调整的,由学生处制定调整方案,学院组织实施,涉及学生应积极配合相关宿舍调整工作。
第十二条 为了确保学生住宿信息准确,学院、班级在进行宿舍调整时需提前与学生宿舍管理科联系,协调好相关工作后方能调整,调整完成后一周内将学生住宿信息报到学生宿舍管理科。
第十三条 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外出进修或学习等原因超过半年不在宿舍住宿的,必须办理退宿手续,因不办理退宿手续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学生自行负责。办理退宿的学生应在办完退宿手续后一周内搬出宿舍清空床位,搬出时必须把宿舍清理干净,腾出床和家具,搬离室内的所有个人财物,不得把任何公共家具搬离宿舍,并将钥匙交还本幢值班室。
第十四条 毕业生原则上应在规定时限内离校,因学习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离校的,应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办理续住手续,并服从学校管理;因其他原因不能按时离校的,应办理退宿手续,学校不再统一安排住宿。
第十五条 学生住宿费有多收或少收情况的,应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开具证明,再到财务处办理退款或补款手续。
第十六条 学生在入住、宿舍调整、退宿过程中发生住宿费标准变更的需到学生宿舍管理科开具证明,到财务处办理补退款手续。
第三章 学生校外住宿管理
第十七条 全日制研究生、本专科学生原则上必须由学校统一安排住宿,未经批准不得在校外住宿。
第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停发当年所有奖、助学金,取消当年评优及评选奖助学金的资格;不得向银行申请助学贷款,已享受助学贷款的,学校将建议银行停发助学贷款。
第十九条 各学院应时时关注本学院学生的住宿情况,对擅自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及时劝回宿舍住宿,不听劝阻、执意在校外住宿的应按《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相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原因之一者可申请校外住宿:
(一)因病或身体原因不宜住集体宿舍(需出具医院证明);
(二)家庭在昆明有房产者(需提供房产证复印件);
(三)个人学习生活习惯严重影响他人而不宜在学校住宿,可由班主任或学院提出校外住宿申请;
(四)家长跟随陪读(由家长前来办理相关手续);
(五)外出做实验、课题或毕业论文(仅限研究生);
(六)为了方便考研需在外住宿复习(仅限大四学生)。
第二十一条 校外住宿办理程序:学生本人填写《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申请表》——家长同意并签字——班主任或研究生导师签字并同意——学院分管领导签字并同意后交学生宿舍管理科审核。学生应同时填写《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承诺书》,家长应填写《云南农业大学学生校外住宿家长告之书》(传真件有效)。
第二十二条 家长是校外住宿学生的安全联络员,因校外住宿而发生个人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由学生和学生家长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已获准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在次学年还需继续在外住宿的,应在次学年初到学生宿舍管理科续办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校外住宿学生要入住宿舍的,需到学生处宿舍管理科办理入住手续,对于未办理入住手续而擅自入住宿舍的,经查处后需重新缴纳初次办理校外住宿日至查处之日清退的所有住宿费用。办理退宿手续后还继续在学生宿舍住宿的,按全额住宿标准收取住宿费。
第二十五条 办理校外住宿的学生需在一个星期内清空床位,宿舍管理员将对床位进行检查,并且清理存放在床位上的物品。
第二十六条 校外住宿的学生应当自觉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不得从事影响学校形象的活动,不得影响学生本人在校内的正常教学和课外活动。
第二十七条 在校外住宿的学生,应经常与家长、班主任、辅导员老师的保持联系。若在校外住宿地址或联系方式发生改变时,必须及时通知家长、班主任、辅导员。
第二十八条 各学院要加强对本学院校外住宿学生的教育、引导和管理,及时掌握学生校外住宿期间的情况,加强与学生家长的联系,并建立校外住宿学生档案。
第四章 宿舍内勤管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宿舍内勤实行学院负责制,由各学院组织人员对本院学生宿舍进行内勤检查,并督促卫生差的宿舍及时整改,确保学生宿舍安全、卫生、整洁。
第三十条 学生处负责公共区域的卫生,不定期组织人员对学生宿舍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通过《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公寓)事务公示栏》进行公示,并定期向各学院通报宿舍卫生情况。
第五章 住宿学生行为管理
第三十一条 住宿学生应按指定寝室和床位住宿,个人床位不得出租、出借,不得留宿校外人员。
第三十二条 同学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挂锁,违者自行恢复原状;不得私自配制宿舍钥匙,不得将本宿舍钥匙借予非本宿舍人员。无特殊情况,宿舍值班室不外借备用钥匙,确需借用钥匙的押本人证件,还钥匙时归还证件。
第三十三条 未经批准,不允许任何个人、单位、团体在宿舍区内从事经营性活动、散发传单,违者没收经营物品或交由学校保卫处处理。
第三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内以任何方式阅读、传播、观看不健康书籍、音像制品和登陆不健康网站。
第三十五条 学生宿舍应保持安静,不得在学生宿舍区高声喧哗、起哄、高声播放音乐等行为,以免影响周围同学的学习和休息,屡劝不听的将强制断电。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区燃放鞭炮、燃烧纸张以及乱泼乱倒污水。
第三十七条 学生宿舍、过道内不许拍球、踢球、玩哑铃、拖行工具、堆放杂物等,不得进行有损公共安全和公共卫生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点蜡烛,不得使用煤油、液化气、酒精等燃炉,违者没收相关违规器具。严禁在学生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仿真枪等危险物品。
第三十九条 严禁将酒带入学生宿舍,不得在宿舍内喝酒,不得在宿舍内放置酒瓶。
第四十条 严禁攀爬学生宿舍区围墙、门窗和水管等,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学生本人负责。
第四十一条 严禁往窗外扔杂物、倒废水,不随地吐痰;严禁在走道、楼梯口等非指定地点堆放垃圾。
第四十二条 不得将自行车存放在宿舍、楼道或过道内,违者将强制清理。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学生宿舍内乱贴乱画,如需在学生宿舍宣传栏上张贴相关通知事宜,由相关部门提出申请,主
第四十四条 不得在学生宿舍、楼道内饲养宠物。
第四十五条 不得故意破坏学生宿舍公共区域的玻璃、门窗、水电设施等公物。
第四十六条 入住学生应提高消防安全意识,自觉维护消防安全设施,严禁挪用、破坏、偷盗消防器材。
第四十七条 入住学生要尊重宿舍管理人员,服从管理、听从安排,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影响宿舍的管理工作。
第四十八条 严禁在宿舍内做饭,导致宿舍家具、墙面污染严重的由学生清理并赔偿。
第四十九条 严禁在宿舍内赌博、打麻将。
第五十条 对于违反以上条款的,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按《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交由相关执法部门处理。
第五十一条 学校不主张、不提倡学生假期留校。依照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在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的时间,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放假期间,老师个人要求或者批准学生在校协助实验工作或者进行其他工作的,将由老师对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承担有关责任。
第六章 宿舍内公物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生入住时由学生宿舍管理科对门窗玻璃及窗帘统一检查,验收合格后由本宿舍同学签字认可。
第五十三条 学生入住后,按《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家具领用清单》核实家具后签字认可,家具由学生本人保管使用。退出宿舍前,必须按清单退还家具。由于个人因素导致家具破损的,必须照价赔偿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
第五十四条 学生宿舍内的家具必须按指定位置安放,不得随意搬动、污染、损坏、拆改等。
第五十五条 学生宿舍家具若出现破损应及时向值班室报修。对故意污染、损坏家具者,除照价赔偿外,并视情节给予一定的纪律处分。
第五十六条 玻璃损坏后由责任人或者本宿舍人员共同照价赔偿。宿舍在调整过程中若发现玻璃损坏的由原住宿学生负责赔偿。
第五十七条 学生宿舍楼公共场所的玻璃由管理员负责管理。
第五十八条 对故意损坏、污染窗帘者,除按规定赔偿外,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凡撕裂线在
第七章 水电管理
第五十九条 入住学生要爱护水电设施,节约用水、用电,杜绝长流水、长明灯现象,水电设施出现问题时及时向宿舍值班室报修。
第六十条 学生宿舍的水电实行统一管理。普通宿舍不分配水电指标,学生公寓每人每月定额3吨水、5度电,超出部分自付,节余部门滚入下月使用。学生宿舍夜间断电时间为23:30,周五、周六及节假日延长至0:00。
第六十一条 部分学生宿舍设有智能控电系统,注意事项如下:
(一)设有智能控电的宿舍实行预付费用电,即学生在用完免费电量后应先购电量,充值后方能供电。
(二)智能控电的识别:宿舍内使用的发热电器须经过控电模块智能识别后方能使用。识别流程:拨打学生宿舍管理科电话——关闭宿舍内电器、灯等所有用电器——开启饮水机——智能控电(软件)端进行识别——完成识别。
(三)如宿舍发生经常性断电现象,应及时检查宿舍内插线板、电路或其他用电器是否有发热现象,任何用电发热(除识别的电器外)都可能导致系统自动断电,饮水机功率不稳定也可能导致断电,断电5分钟后恢复供电。
(四)宿舍内有逃避智能控电系统监控行为或设施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六十二条 对违章用电造成设施损坏、火灾或其它事故的,由当事人赔偿全部损失,根据《云南农业大学学生违纪处分暂行规定》(校政发〔2010〕136号)和《云南农业大学关于学生在宿舍违规用电行为处分暂行规定》(校政发〔2009〕127号)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并由其承担有关法律责任。
第八章 网络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为每间宿舍分配校园网端口,供学生上网使用,任何人不得在学生宿舍内私自拉接网线。违反者除责令自行拆除外,视情节给予相应处分,损失由本人承担。
第六十四条 不得在宿舍内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散发、传播反动言论,违反国家有关网络使用管理规定的,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九章 门卫制度
第六十五条 学生宿舍6:00开大门,23:30关大门,周五、周六及节假日后延半小时关大门。
第六十六条 学生进入学生宿舍区须持本人证件,校外人员进入学生宿舍须出示有效证件并进行登记方可进入。
第六十七条 未经允许不得进入异性学生宿舍。确需进入异性宿舍的应出示有效证件,说明事由,登记并将有效证件交给宿舍管理员,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六十八条 非本校教职工等进入异性宿舍的,应持有效证件到值班室进行登记;本校教职工因工作需要进入异性宿舍的,应填写教职工走访学生宿舍登记表,经值班人员同意后进入。
第六十九条 凡晚上超出规定时间返回学生宿舍的均视为晚归,晚归学生必须进行晚归登记,无正当理由晚归的视为违纪。
第七十条 凡携带物品离开宿舍者,学生宿舍管理员有权查问,贵重或大件物品经登记后方可带出学生宿舍,宿舍内的公物、家具一律不得带出所属宿舍。
第七十一条 不得将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和放射性物品带入学生宿舍。
第七十二条 违反门卫制度不听劝阻者,校外人员交由保卫处处理,本校学生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第七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学生处负责解释。此前发布的《云南农业大学学生宿舍管理暂行办法》(校政发〔2008〕50号)、《云南农业大学关于严禁学生擅自在外住宿的规定(试行)》(校办发〔2007〕1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