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 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 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
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
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 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
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
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 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 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 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
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 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
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
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 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 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 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
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
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 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 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得,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 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 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
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 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 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
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 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 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
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
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
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
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
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提高其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均为学校的财产。仪器设备根据价格、性能等因素分别确定为部、省、校、院、系级管理。
学校要在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和管用结合的原则下,由一位校(院)长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并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体制,明确机构和职责。对各种渠道购置、经营或非经营型的仪器设备按照统一规定进行管理,特别应做好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根据本校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
第四条 学校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购置的仪器设备,经校级主管设备的部门入账后,财务部门方可予以报销,做到仪器设备账物相符。
仪器设备管理范围的价格起点与财政部规定的固定资产价格起点一致。
第五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应充分挖掘现有仪器设备潜力,重视维护维修、功能开发、改造升级、延长寿命的工作。积极鼓励自制新型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并经技术鉴定合格后登记。
仪器设备在使用中应保持完好,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
仪器设备的调拨、报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技术鉴定和主管部门审批(备案)。有关收入按学校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第六条 学校要对仪器设备的资料建立档案,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学校应加强校内外网络资源建设,实现各类数据网上传输,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对仪器设备实施科学化管理。
第七条 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要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从业人员专业知识及技术能力的培训、考核和技术等级晋升办法。对于在实验教学、实验技术研究与开发等方面取得的成果应予以承认和奖励。
第二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购置
第八条 单价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贵重仪器设备。
第九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高等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明确各自所管贵重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十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教育事业和学科的发展规划合理购置贵重仪器设备。购置贵重仪器设备应履行下列程序:
1、购置仪器设备的可行性论证报告
(l)仪器对本校、本地区工作任务的必要性及工作量预测分析(属于更新的仪器设备要提供原仪器设备发挥效益的情况);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仪器设备适用学科范围,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欲购仪器设备附件、零配件、软件配套经费及购后每年所需不低于购置费6%的运行维修费的落实情况;
(4)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5)安装场地、使用环境及各项辅助设施的安全、完备程度;
(6)校、内外共用方案;
(7)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2、购置仪器设备的审批
(1)学校申请单位提交可行性论证报告;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学科专家及有关人员对可行性报告进行论证,并提出审核意见;
(3)主管校(院)长审批;
(4)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所管的仪器设备,教育部及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组织同行专家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要建立切实可行的仪器设备购置和监督机制,实施公开招标或集团采购等方式,在节约学校经费的同时确保所购仪器设备的质量。
第三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二条 各校购置仪器设备,要选择能明确完善仪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索赔、保修,并能随时提供零配件的公司或厂家,保证所购仪器设备符合所需要的技术指标,并在验收合格后,能在可用期内正常运转。
第十三条 仪器设备要逐台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要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有关规定,定期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指标进行校检和标定,对精度和性能降低的要及时进行修复。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尽量使用外单位已有的仪器设备,避免出现区域性仪器设备的重复购置。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本校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要开展校内、校际和跨部门咨询、培训、分析测试等协作服务工作,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根据仪器设备的使用情况制定收费标准。
学校对内教学使用仪器设备不得收费,科研使用仪器设备可适当收取机时费。学校仪器设备对外服务应按规定收取机时费,所收经费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管理,并根据学校、省级、国家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将其中大部分经费返还有关实验室用于补偿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维修及支付必要的劳务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一般不准拆改和分解使用。确因功能开发、改造升级或研制新产品需拆改和分解时,应经学校主管设备的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学校要积极培训能独立操作仪器设备的人员,并加强管理,实行“持证上机制”,避免仪器设备的损坏。
仪器设备的使用、维修、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和考核,并建立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和管理办法。
第四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报损和报废
第十八条 因技术落后、损坏、无零配件或维修费过高确需报废的仪器设备,要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报损报废。
l、学校仪器设备所属单位提交报废申请;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审议,提出技术鉴定报告和意见;
3、报主管校(院)长审批;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报主管部门审批或备案。
第十九条 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应根据《高等学校财务制度》、《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试行)》的有关规定,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
第五章 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考核制度。
1、每年年终,由学校院、系(所、中心)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制度评价表》,对部管仪器设备自行考核,对校管仪器设备的考核范围和内容可做适当调整;
2、学校主管部门组织检查、核实,并向全校公布;
3、教育部每年公布部管仪器(03)类使用情况,并适时组织检查和评估工作;
4、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以上原则自行制定检查所管仪器设备使用情况的范围、内容和办法。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要实行奖惩制度。在申请购置、使用管理、维护维修、技术改造、报损报废等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机组和个人,学校应及时予以奖励;对严重失职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当事人及负责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高等学校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仪器设备的管理办法。
第二十三条 属于财政部规定固定资产起点线以下的,属高等学校材料、低值、易耗品的管理工作,各高校可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实际状况,自行制定管理办法。其中对于学校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工作,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危险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要求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0年4月1日起开始施行,1984年制定的《高等学校
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云南农业大学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农大教务处[2007]
为加强对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的管理,引导和激励广大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
极投入实验教学改革和实验技术研究,促进中心的建设和实验教学水平的提高,
特制订本办法。
一、立项原则
申请立项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
1、对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与发展具有一定的理论和实践指导意义,对深化实验教
学改革、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具有积极作用;
2、结合学校实际,有利于实验室装备建设且技术路线可行、有利于实验室科学
管理,预期能取得明显的改革成果,并有应用和推广价值。
3、项目论证充分,研究目标明确,计划切实可行,实施方法科学,经费预算合
理,具备完成项目任务的基本条件。
4、实验技术研究立项一般在每年上半年组织申报,每位申请者限申请一项。原
申报的实验技术研究项目未结题,项目负责人不得申请新项目。研究内容主体已
在校立科研和教学研究立项,不准在实验技术研究重复立项。 重复立项者,两年内
取消项目申请人申报资格,并追究其相关责任。申请经费一般不超过5 千元,研
究期限一般为一到两年。
二、项目类别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内容分为五大类
1、实验技术与测试方法的研究与开发;
2、实验仪器设备的自制与改造;
3、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功能再次开发;
4、实验教学方法、实验室管理方式、方法的改革;
5、用于实验教学的计算机软件的研制开发。
三、立项程序及管理
1、实验中心组织申报实验技术研究项目,填写立项申请书(一式三份,立项后由 18
教务处、实验中心、课题组各保存一份);
2、申请人所在学院对申请书进行审核,对申请人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研究
条件等提出初审意见,签署意见后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教务处;
3、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立项评审;
4、报主管校领导批准并公布立项项目;
5、项目负责人应于立项当年12 月份向实验中心递交阶段性项目研究进展报告,
并在规定年限内完成所承担的研究任务。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应
及时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申请延期结题。 对不交阶段研究报告或无故不按时完成
研究任务的,学校将停止拨款,已经支付的项目资助经费将从下拨给学院相关经
费中扣回,该项目的所有参研人员在项目结题前均不得申报实验技术研究新项
目。
6、教务处将不定期对在研项目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跟踪检查。对不能有效开
展研究工作的项目,学校将视情况终止或撤消。
四、项目鉴定及成果推广
1、项目完成后,由项目负责人向教务处书面提出申请鉴定或结题报告(于每年4
月或10月份提交)。鉴定或验收工作由项目承接单位和教务处共同组织。
2、项目鉴定或验收主要采用专家评议方式,专家成员由项目负责人所在学院提
出建议名单,报教务处审核。一般项目的验收或鉴定专家组由5--7 人组成,成
员为该研究领域有一定知名度和较高学术造诣的副高职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
员组成。鉴定完成后填写结题报告书。
3、申请鉴定或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必须提前二周向每位参加审议的专家提供如
下材料:项目申请书;项目研究工作报告;项目研究技术报告;
4、鉴定、验收组专家应实事求是,对项目进行客观、公正、全面的鉴定,并填
写鉴定意见。
5、鉴定完成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完整的成果材料、项目研究工作报告和技术报
告、专家鉴定书(一式二份)送交教务处,审核盖章后生效。
6、成果鉴定后,项目负责人可根据成果水平申报学校或省级各项奖励,也可提
出成果推广的实施计划,加以推广应用。
五、经费管理 19
1、校立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由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学校每年划转一定经费支持
项目研究,研究经费分解划拔到项目组。
2、资助项目的经费开支范围用于与该项目直接相关的业务费、实验费、材料费
等,不得开支设备费、培训费、劳务费等,严格控制资料费、调研费。各项支出
均按有关财务规定执行。
3、项目研究经费专款专用,各项费用支出由财务处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到校财
务处报销。违反规定的不当开支不予报销,后果自负。
4、实验技术研究成果在国家中文核心期刊上发表,可以从课题费中支付一半版
面费。
六、附则
1、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本文件由实验室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开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实验室开放是为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构建的自主学习平台。为了充分挖掘实验室的资源潜力,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实验室的开放工作,根据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行实验室开放是充分利用实验室现有资源、提高仪器设备使用率的有效措施,同时,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学院应重视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工作,把实验室开放工作纳入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充分利用现有实验室条件或创造必要的条件,统筹规划实验室开放工作,鼓励实验室采取多种形式对学生开放。
第四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应贯彻面向全体、因材施教、形式多样的指导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创新精神和动手实践能力。
第五条 实验室开放可纳入学生实践教学环节,可作为一门选修课的形式供学生选修。
第六条 实验室向学生开放,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加以启发指导的实验教学模式。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为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自选实验课题型等。
(一)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面向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的开放研究题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进入实验室参与科学研究活动。
(二)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研究方向和条件,联系相应的实验室和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三)自选实验课题型开放实验:实验室发布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型、设计型自选实验课题,鼓励学生进行创新设计实验。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课题的研究方案设计、试验装置安装与调试,认真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第七条 开放实验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开放实验内容不能与学生所学专业的课程教学实验内容相重复;
(二)属于课程教学内容的拓展性实验;
(三)开放实验室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应具备良好的仪器设备和充足的实验材料,并有能力配备一定数量的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参与开放工作,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与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与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四)实验室应具备实验室开放的规章制度,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损坏仪器设备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赔偿;
(五)要制定和落实安全措施,保证所有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第八条 开放实验室题目的发布
(一)实验室自发题目
开放实验室定期发布实验题目,内容包括:实验题目、开放时间、地点、指导老师、学分等实验具体要求,以便于鼓励学生选题。
(二)学生自带题目
学生自带题目进入实验室,原则上要经过学院认定,实验中心发布。学生的实验成绩和学分由题目验收组确定。
(三)科研项目
学生开展科研实验活动,要由课题指导教师确定题目并提交实验中心发布。学生进入实验室,要经实验中心副主任同意,再安排做实验。实验结束后,根据实验室指导教师和实验室主任的意见,确定实验成绩和学分。
第九条 学院主管实验室工作的院长和实验中心主任直接领导本实验中心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实验中心管理的作用。
第十条 学院应从教学经费中划定开放实验专项经费。专项经费主要支持的范围包括:指导教师津贴、开放实验的材料消耗费用等。
第十一条 实验开放专项经费通过申请,按照实验室实际开展开放实验的内容、工作量和成果核定审批。
第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时间,可利用教学实验任务以外的时间进行。为推动实验室开展开放实验工作,鼓励逐步实行实验室全面开放的组织形式。实验中心应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第十三条 实验室开放期间,指导教师要认真记录,项目验收时,无记录表的,本次开放项目不予承认。
第十四条 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合格后,计入总学分,该学分可替代选修课程学分,但最多不超过3个学分。对参加开放实验表现突出的或完成具有独创性成果的学生,经两位指导教师考核和推荐,由教务处审查,并经教学指导委员会专家组认定,可作为优先推荐评审奖学金和评选单项奖的条件之一。
第十五条 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技术评奖和参加比赛。
云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实践教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教学环节之一,对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
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综合素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实践教学基地是指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供学生参加实践教学活动的场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可以丰富学生实践教学内容,提高学生实践能力,促进产学研结合,是加强学校和社会的联系,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办学的重要途径。
第二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为学生完成实验、实习、实训、课程设计、专业技能
训练、毕业论文(设计)、勤工俭学和第二课堂活动等实践活动提供相应的条件
和必要的服务。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和管理直接关系到实践教学的质量。为充分
发挥实践教学基地在教学中的重要作用,加强和规范校内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管
理,促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
第三条 实践教学基地分校外和校内两类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在上报学校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后,由学院与校外有关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联合在校外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相关专业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性教学活动场所。
2、校内实践教学基地:在上报并经学校批准后在校内建立,为具有一定规模且相对稳定的实习(实训)、毕业论文(设计)、社会实践等实践教学活动场所。
第四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立的基本原则
1、教学、科研、生产相结合原则。将基地建设成为产、学、研相结合的重要场所,积极探索实践教学改革的新模式。
2、“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基地依托单位可从实习学生中选拔优秀人才,并可借助学院的科研、师资力量加强生产、教学及进行人员技术培训等,学校利用基地的条件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和创新精神。
3、 专业对口、相对稳定的原则。根据专业与地方经济发展情况,校外实践教 学
基地应专业对口、相对稳定,并尽可能立足本省本市、就地就近,既便于开展工作,又有利节约经费开支。
4、动态性原则。稳定核心基地,发展松散型基地,实现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动态管理,对于一些条件好、发展稳定的基地可以相对固定,而有些基地则根据实际情况作动态调整,以保证基地的质量和合作效果。
第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 基地依托单位必须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行政或企、事业单位,并有与学院长期合作的积极性。
2、能满足完成实践教学任务的要求。
3、就近设点,相对稳定,节约实践教学经费开支。
4、能满足学生食宿、学习、劳动保护和卫生安全等方面的要求。
5、基地原则上可以每年或每学期按计划安排一部分学生实习(实训)或毕业设
计(论文),或者在某一专业领域可供学生参观、见习。
第六条 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程序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应由学院根据不同专业和学科特点,有目的、有计划、有步骤地选择具备相应实践教学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学校、科研机构等,共同协商建立,对符合条件者,可与其协商后达成初步意向,并填写 《云南农业大学实践教学基地建设申请表》,报学校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2、经学校审核同意后,学院与基地依托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书。
4、学校对实践教学基地实行挂牌,标牌由教务处统一制作。
第七条 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承担的职责和义务
1、在国家政策许可范围内,学院在人才培训、委托培养、课程进修、咨询服务、信息交流、学生就业等方面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优先提供服务。
2、基地建设所属院应主动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加强协作,结合该单位实际和发展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实践教学计划, 推荐选聘兼职指导教师,共同组织、实施学生实践教学任务的落实。
3、在实习期间,基地建设所属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应确保学生、指导教师及生产人员的安全,对相关人员进行纪律、安全教育。
第八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的签订
1、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双方有合作意向,经协商可由学校委托学院与基地共
建单位签署明确双方有关合作内容、权益和职责的合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包括以下内容:(1)双方合作的目的;(2)基地建设目标与受益范围;(3)双方权利和义务;(4)实习师生的食宿、学习、交通等安排;(5)协议合作年限;(6)其他。
2、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合作年限根据双方需要协商确定,一般不少于3 年,协议书(一式三份)由教务处、实践教学基地单位、有关系(院)各执一份。协议到期时,根据双方合作意向与成效,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第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挂牌
1、学院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共建单位签订合作协议后,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可挂“云南农业大学水利水电与建筑学院××××实践教学基地”标牌, 具体名称由基地共建双方协商确定。
2、 实践教学基地铜牌规格一般为长60--90cm,宽40--60cm,具体名称确定后报教务处统一制作铜牌。
第三章 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第十条 实践教学基地采用校、院两级管理,在分管校长的领导下,以院级管理为主,教务处统筹管理。学院依据学科及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等要求负责制订建设和管理的规章制度, 具体实施基地的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总体发展规划,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撤销等需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二条 对近三年连续承担学校实习(实训)或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单位,对于发展势头良好,具有一定行业或区域代表性、先进性且有较强能力承担实习(实训)或毕业设计(论文)任务的单位优先考虑。
第十三条 学院要加强对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指导与管理,建立定期检查指导工作制度,协助企事业单位解决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帮助基地做 好建设、发展、培训的各项工作。学院要保存对基地建设、管理、检查指导等各项工作的文件和资料,建立实践教学基地档案。
第十四条 学院制定相应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评估标准,定期组织对基地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学院每年应对实践教学、合作等情况做出总结,分析实践教学基地作用与效果。研究新的基地成立和原有基地的保留与撤消。
第十五条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管理情况,将作为院教学评估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实践教学基地人员管理
第十六条 根据实践教学基地建设需要,学院需建立实践教学基地建设与教学人员队伍。明确学院基地建设责任人, 并可在基地所在单位聘任基地兼职管理人员,负责基地的具体工作。建立以学院专任教师和基地所在单位中高级技术人员及管理人员组成的指导教师队伍。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基地责任人及管理人员应履行的职责:
1、全面负责基地管理工作,坚持为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工作宗旨。
2、负责编制基地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实践教学大纲内容,负责组织完成基地教学工作任务。
4、为实践教学活动提供场所和相关条件,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和力量,加强基地作为学生实习、生产试验和技术开发场所的重要作用。
5、贯彻实施基地管理有关规定,全面负责基地相关设施和物资的保管工作,保证各类设施完好及水、电的正常供应。负责基地清洁卫生、安全、环境等工作。
6、负责接待和安排参加实践教学的师生的住宿,解决好学习、生活等方面的具体事情。
7、按时完成基地各种信息数据的登记和上报工作。定期总结和向学院汇报实践教学基地的管理和使用情况,遇特殊情况应及时汇报。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应履行的职责:
1、根据学期实习教学工作计划,做好实习各项准备工作。
2、负责实习期间的现场教学工作,负责对学生基本操作技能的讲解、示范和指导工作,并作好实习成绩的考核。
3、承担实习教学文件、实习指导书的编写任务。
4、负责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文明生产和安全生产的教育工作。
5、负责实习期间的教学组织管理工作。
第五章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主要职责
第十九条 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必须有专人负责接待学生的实习及后勤保障,以保证基地功能的正常发挥。基地的主要职责如下:
1、负责学生实习相关管理制度的制定与落实;
2、负责学院与企业内部各生产、管理单位的联络工作;
3、定期向学院通报本企业的生产任务及规模情况,结合生产实际配合学校制定切实可行的实习计划;
4、根据学院要求,负责学生实习任务的落实工作;
5、负责兼职实习指导教师的推荐选聘工作;
6、协助实习带队教师做好学生纪律、安全等教育工作;
7、负责教师及学生的住宿及就餐安排工作;
8、负责流行病的预防和卫生管理工作。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
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全院师生员工爱护国家财产的意识,加强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维护仪器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教学和科研任务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都应该自觉地爱护实验仪器设备。学院领导要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勤俭办学,爱护国家财产的思想教育,加强对实验仪器设备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检查。建立科学的保管和使用制度,制订必要的技术操作规程,积极推行岗位责任制度,改善实验仪器设备保管条件,做好经常性的检验和维护工作,进行必要的基本技术训练,切实防止实验仪器的损坏和丢失。
第三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原则上应令其赔偿。处理赔偿时,可根据具体情节、本人的认识和损坏价值的大小,区别对待,经批准后,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第四条 常规的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责任事故及处理结果,由实验中心领导签署意见,报学院审批后处理。对重大事故应认真吸取教训,采取有效措施,改进工作,要结合具体事故的处理,及时对有关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或处分。
第五条 对一贯严格执行规章制度,爱护设备,节约器材,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有显著成绩的,主动采取措施,积极抢救物资减少损失的,要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章赔偿界限与处理原则
第六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实验仪器设备的损失,应予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的;
(二)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改仪器设备器材的;
(三)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率动用仪器设备器材的;
(四)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的;
(五)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的;
(六)由于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丢失的;
(七)公物私用造成损失、丢失的。
第七条 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技术鉴定或有关负责人证实,可不赔偿。
(一)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确实难于避免,而引起的损坏;
(二)因仪器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因长期使用,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三)经过批准,试用稀有的仪器设备,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虽然采取预防措施,仍未能避免的损坏;
(四)由于其它客观原因造成的意外损失。
第八条 属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或免于赔偿:
(一)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初次造成损失的;
(二)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器材,偶尔疏忽造成损失的;
(三)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四)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碎易坏的低值易耗品造成损失不大的。
第九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失的,应先责令当事人进行检查,按上述规定赔偿,并给予适当的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以提高认识吸取教训。
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器材,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的,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条 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赔偿损失时,根据具体情况实事求是地计价。
(一)对低值耐用品及照相机、电风扇、秒表、计算器等损坏、丢失的要严格计价赔偿。
(二)对单价8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的损坏丢失计价应按。
(1)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赔偿零配件的损失价值;
(2)局部损坏可以修复的,只赔偿修理费;
(3)损坏后质量显著下降,但尚能使用的,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情赔偿损失价值;
(4)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零配件,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计价。特殊情况按当时市价合理计价。
第十一条 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属于几个人共同责任的,应根据各人责任大小和表现认识程度,分别给予适当的批评或处分,并分担赔偿费。
第三章处理办法
第十二条 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首先应查清事故原因,必须在3天内报实验中心领导,中心应及时查明情况,分清责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院。损坏大型精密仪器设备和发生其它重大事故时,中心应在一周内报学院,由学院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鉴定,然后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赔偿费用一次或分期偿还,如赔偿人经济上确有很大困难,可提出申请,经单位调查,领导批准,可以缓期偿还或减免一部分。
第十五条 确定赔偿金额和偿还,由赔偿人所在单位按期负责催缴,如无故拖延不缴,可报请财务处从工资中扣缴。
第十六条 损坏、丢失所缴赔偿费只能用于修理及返回设备经费。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解释。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师岗位职责
一、深入钻研教学内容,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认真备课,积极改革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二、从严执教,引导学生建立“严谨、勤奋、求实、创新”的学风,关心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做好教书育人工作。
三、积极参加实验室的教学研究及其他各项活动。
四、新教师上岗前要熟悉本实验室所开实验,写出实验报告。经过4~6周的培训,掌握每个实验的基本要求、辅导注意事项、参考数据、评分标准。能较熟练指导学生后方可独立上课。
五、教师实验课前,提前10分钟进入实验室;不得无故迟到,更不能擅自离岗。
六、课后检查仪器情况、擦拭干净、摆放整齐。实验室打扫干净、关好门窗、切断电源、认真写好实验纪录。
七、不定期抽查教学情况、仪器使用、学生记录情况等。
八、定期征求学生对教学工作的意见,不断改进教学工作。
九、在保证完成教学任务的前提下,积极参加实验室建设、仪器改进、科研技术开发等工作。
十、认真指导学生,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要严格执行仪器损坏赔偿制度。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学生守则
一、严格遵守各项规定。个人物品存放在实验室指定位置,实验室内不得饮水、进食。
二、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不得在实验台面上拖拉重物,禁止将灼热物品直接放在台面上。注意勿将化学试剂及溶液溅洒在身上、墙面、地面或仪器设备上,一旦发生溅洒应立即妥善处理。
三、使用后的公用仪器和试剂瓶应复原。损坏仪器须按《实验室仪器管理及赔偿办法》进行赔偿。
四、实验前必须认真阅读实验课教材,撰写预习报告,熟悉并基本掌握本次实验的内容、原理及操作规程。
五、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认真观察实验现象并及时做好实验记录,原始记录要完整、真实、准确、清楚;实验完毕应将实验记录交指导教师审阅、签字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六、按时提交实验报告,内容应真实反映实验者对实验原理、过程、现象和结论的理解,不得有伪造数据和任何抄袭行为。
七、爱护实验仪器和各种公共设施。实验课全部结束后,应将个人保管、使用的用具等洗净,并清点数量,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
八、学生必须提前5分钟到达实验室。实验过程中应保持安静,不得使用音响设备、手机,不得做与实验无关的事情。
九、保持实验环境整洁。个人实验区域的卫生由学生本人负责,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由值日生负责。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安全管理条例
为认真做好实验室安全保卫工作,保障国家财产和师生员工的安全,保证仪器设备安全正常运行,保障教学、科研和全校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安全条例。
一、各实验室要切实抓好安全工作,认真执行安全条例,制定安全公约和重要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实验室主任要把安全工作列为一项重要的经常性的工作,抓好安全教育,安全检查,解决不安全隐患和处理安全事故,确保实验室安全运行。
二、实验室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安全条例,确保进行实验的师生人身安全及设备安全,对无视安全规定,可能导致危害人身安全和财产的行为要及时劝阻,对不听劝阻者,有权停止其实验,并向实验室主任及有关部门报告处理。
三、实验室要保持整洁的工作环境和良好的工作秩序,不得打闹、嬉戏,不准闲杂人员随意出入,外来参观人员须经实验室主任或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由专人陪同,参观时不得妨碍实验室工作的正常进行。
四、实验室要根据本室仪器的性能要求,确定实验室(或使用场所)的建设与改建,做好水电供应,并根据仪器设备的不同情况分别做好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
五、院领导要重视实验室的安全和防护工作,保障实验室的安全,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必需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实验室工作人员均应学会正确使用。
六、仪器设备的安全措施要纳入操作规程,使用仪器设备的人员经考核方可独立使用,一般情况下仪器设备在使用中要有人值班,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七、要注意精密仪器设备的水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和突然停电、停水造成仪器设备的损坏。
八、大量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应专门制定相应的安全条例。
九、实验室工作人员应熟悉本室的水、电供应、管道及附属设施情况,分工负责,妥善管理,下班时必须切断电源、水源、火源、关好门窗,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十、实验室钥匙必须妥善保管,不准私借和转配。
十一、如发生事故须及时如实上报积极补救,保护好现场,配合保卫处及上级机关部门查明原因,吸取教训,阻塞漏洞。
十二、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事故的视情节轻重,对肇事者和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经济处罚直至行政处分。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规则
一、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建设、管理以及日常教学、科研工作。
二、进入实验室必须尊重实验室管理人员,尊重实验指导教师,爱护实验室的仪器设备。
三、大型精密仪器设备须指定专人负责、专人操作使用,且上岗前应进行必要的培训与考核,考核通过方可上岗。
四、所有仪器、设备均应按操作规程使用。实验中不按规程操作损坏仪器设备,由使用人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进行赔偿。所有仪器设备用毕均需认真填写“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指导教师负责检查并签字确认。
五、学生上实验课应按时进入实验室并按指定位置就坐,保持安静,不准打闹嬉戏,不准在实验室做与实验无关的事。实验开始前,先清点检查仪器,发现短缺或破损及时向实验室管理人员报告。实验中注意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严禁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和废物。实验结束后,各自做好自己实验区域的卫生,器皿、药品放回原位。值日生做好公共区域的保洁工作,并妥善处理好实验废弃物,把垃圾投放到指定位置,经老师检查认可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六、实验指导教师在学生实验过程中,不准无故离开实验室,确保实验安全、顺利进行。
七、不得把餐具或其它不必要物品带入实验室。严禁在实验室内进食。
八、实验室内的任何物品,未经允许,一律不得带出实验室。不得随意带闲杂人员进入实验室,严禁外借或私配实验室钥匙。
九、实验室所有仪器、设备、工具等原则上必须分室定点使用,专人负责管理,不得随意外借。特殊情况确需外借的,必须征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并办理借用手续。非正常教学范围(如科研等)使用仪器设备,需经实验室主任批准,所有实验耗材由使用人自备。
十、实验管理人员原则上应该最后离开实验室,离开前要检查门、窗、水、电、火是否安全,并认真填写“实验室工作日志”。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管理人员职责
一、热爱实验室工作,刻苦钻研业务,遵守和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努力完成本职工作。
二、努力掌握相关的实验原理和实验技术,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实验水平。
三、熟练掌握有关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运行、维修、维护、改进工作,积极研制和开发新仪器。
四、认真做好实验的准备及辅助工作,保证实验顺利完成,积极配合教师做好实验的更新改进工作。
五、积极参加科学研究工作,配合研究人员完成科研任务。
六、服从实验教学中心主任的领导,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七、做好实验室的管理、安全和卫生工作。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人员岗位职责
一、中心主任岗位职责
1.负责实验中心建设。编制中心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并负责实施及检查。撰写中心年度工作总结。
2.负责实验中心的管理。组织编制并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规范。
3.
负责实验中心的安全。给每个实验室指派安全员,落实安全工作职责;指派专人管理剧毒、易燃物品。中心主任负责对中心的安全工作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总体安排和协调实验中心各项工作,保障中心教学、科研等各项工作正常高效运转。
5.负责对本中心实验室管理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6.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工作。
7.协助各实验教学组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工作。
8.
完成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安排的其它任务。
二、中心副主任岗位职责
1.中心主任外出或不在岗期间履行中心主任职责。
2.协助中心主任完成各项管理协调工作。
3.重点分管实验室仪器设备、低值耐用品和耗材的保障及管理,保证其管理有序、状态良好,满足教学需要。
4.负责其它实验教学后勤保障。
5.定期检查各实验室工作。
6.协助各实验教学组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工作。
7.完成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安排的其它任务。
三、中心办公室专职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负责中心办公室日常工作。
2.
负责中心资产管理及库房低值品、消耗品的管理、发放等。
3.
负责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工作。按规定范围及时传阅上级文件及通知,并做好文件的立卷归档工作及保密工作。
4.
负责管理实验室工作档案,保证内容全面、资料完整、数字准确、查阅便捷。
5.
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
四、实验课教师岗位职责
1.
实验课教师负责组织、安排实验课的教学工作,为学生上好实验课。
2.
负责实验课程教学大纲、教案、教学日历的编写及修订。
3.
做预备实验,保证实验结果可靠、稳定。
4.
课前认真备课。
5.
为专职实验室管理人员布置跟教学相关的工作。
6.课堂上进行认真讲解、示范,指导学生动手操作,回答学生提问。
7.批阅实验报告。
8.对学生的平时成绩进行考核、评定。
9.拟定试题,组织学生期末考试。
10.批阅试卷。
11.评定学生的综合实验成绩并上报教务处。
12.遵守作物学实验教学中心所有规章制度
五、中心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1.
协助实验课教师做好实验教学准备工作。
2.
接受并完成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分工负责、团结协作。
3.
负责实验室工作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及保管工作。
4.
负责领用、保管、发放实验所需的药品和器材,保证药品、器材的领、存、用管理有序。
5.
制定实验室药品、器材清单,列明名称、规格、存放地点等。
6.
负责实验材料的购买、管理及实验后的无害化处理工作。
7.
参与试剂的配制,仪器的调试等一切实验准备工作。
8.
负责课前将学生使用的器材、试剂发放给实验教师;实验结束后做好回收工作。
9.
负责精密仪器、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使用管理与维护工作。
10.
做好实验室开放管理及相关服务工作。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员工作职责
一、全面完成所负责学科的全部实验的准备、实验过程协助、实验后仪器整理等工作。
二、牢固树立服务于教育教学的意识,加强学习,熟悉教材,不断熟悉业务,提高对本学科内容和改革趋势的掌握水平。进一步提高协助任课教师开展规定实验的能力和水平。
三、积极支持和服务于学校关于研究性学习、探究性实验的有关安排,积极创造条件为学生自主探究学习提供方便条件。
四、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和工作纪律,按时出勤,坚守岗位。对所负责的实验室和每次实验全过程承担安全监督责任,防止和避免安全事件的发生。落实处理突发意外事件的应变措施,提高应变能力。
五、不断改善服务态度,积极做好实验前、实验中、实验后的全面服务工作。经常征求任课教师和学生对实验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及时向本室主任反映存在的问题。认真执行有关实验室设施、仪器、药品存放和使用的规定,杜绝违章操作。
六、完成实验室主任交办的其他工作。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低值器材的管理实施细则
按照《云南农业大学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执行》。为使我中心实验室低值耐用品的管理工作做的更加细致,保证教学科研的顺利进行,特制订该实施细则。
一、低值器材指教学用单价在 800 元以下,使用期一年以上的下列物品:
1.
小型仪器、仪表、教具、工具等。
2.
玻璃仪器。
二、中心指定专职管理人员总体负责中心的低值器材管理,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本实验室的低值器材管理,并协助、配合中心管理人员做好整个中心的低值器材管理工作。
三、仪器、仪表、工具应分别建立明细账,由中心指定的专职管理人员管理。
四、仪器的说明书、性能参数资料是使用仪器的重要资料,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应予以重视并加强管理。所有仪器的说明书、性能参数资料都应做到一式两分,分别由中心指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各个实验室管理人员各存一分。使用时应视同仪器,并办理相应手续。
五、低值器材的申购: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根据需要提出申请,经中心负责人审批后统一购置。新购置的低值器材由中心专职管理人员验收,做好验收记录并入档入帐。
六、不能单独使用的零、附件在原仪器设备帐上建立附件帐目,随原仪器设备管理, 不入低值器材帐。
七、中心专职管理人员应定期进行帐、物核对,保持帐、物一致。
八、本中心的仪器设备只限在本中心实验室使用,原则上不外借,若需外借必须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后方可。
九、本中心所有仪器设备的开放使用,均需向中心负责人办理审批手续,以便备案协调。使用完毕,使用人员应配合管理人员当面检查质量,清点配件。若发现仪器有损坏或配件有丢失的,使用人应按要求填写报损清单,并按相关赔偿办法接受处理。
十、实验室管理人员应按各类仪器、仪表维护要求,定期进行防潮、防尘、防锈和通电等保养维护工作。
十一、实验室必备的低值耐用品,由各实验室管理人员向中心保管员办理领用手续。发现损坏、丢失等应及时报告实验中心主任,处理后应重新建账。
十二、每年年终实验室应将本年度仪器使用情况(维护、保养情况,自然损坏和人为损坏情况,拟淘汰和报废的仪器情况)列表上报中心。
十三、中心所有低值器材的报废、报失及索赔等事宜由实验中心负责人审批,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实验室管理人员具体执行,并及时调帐。所得残值返回中心用于教学,不得他用。
食品学院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管理办法
为提高学生的实际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进一步规范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定义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置并不是简单的对原有实验、实践教学内容的增删,需结合实验教学体系和课程教学体系改革成果,在保证基础教学的前提下,将专业培养的技能训练、知识、方法等包括进去。
1. 综合性实验
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实验:
①涉及本课程的多个知识点;
②涉及多门课程的多个知识点;
综合性实验重点在于实验技能、方法的训练,是实验内容、方法、运行模式的最大优化。
2. 设计性实验
设计性实验是在给定题目和明确目标的前提下,要求学生独立完成从实验选题、选材、实验设计、资料搜集、数据采集、结果分析等环节,其目的是让学生在实践中将本门课程的基础知识、基本理论进行实践、融会贯通,培养其独立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科研能力。相对综合性实验而言,设计性实验的要求更高、难度更大。
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设置原则
①综合性、设计性实验是实验教学内容、实验教学方法和手段改革的重要内容之一,凡是具有实验环节的课程均应开设一个或多个综合性、设计性实验。
②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设置要和学校、学院的办学定位、培养目标相适应。
③在确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内容、方法和手段时,必须考虑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与其它实验的关系,应当以实验体系整体优化,并有助于学生形成合理的能力结构和知识结构为目标。
④在确定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内容时,应充分考虑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和课程特点。指导教师可选择一些灵活性比较大、完成思路比较多、学生有发挥余地的内容作为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实验内容。既要考虑实验水平、质量、学生能力,也要考虑现有实验条件的充分利用,确保切实可行。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难度不宜太大,操作不宜太复杂。
三、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认定
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设置由教学指导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依据课程的教学大纲(实验大纲),在遵循本门课程或本专业教学规范的前提下,经过充分论证,选定切实可行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设置方案。
教学工作委员会对所申报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进行审核。
四、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的验收
每学期末,由实验室负责对本学期开设课程涉及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进行验收。
任课教师或实验教师在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实施完成后向实验室提交检查相关原始材料,包括,实验报告、实验成绩、成绩分析、实验效果、实验总结等。
实验室负责组织教师、学生的问卷调查和座谈会,对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效果和效益进行总结、分析,并向任课教师或指导教师反馈。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
开放实验室安全管理承诺书
我是食品科学技术学院 级 专业学生,学号 ,宿舍号
,联系电话 ,因要开展 试验研究,需用实验室 仪器设备,以上设备已在指导教师 的指导下能正确操作,熟练使用,试验期间,我保证严格遵守实验室管理规定并按照相关老师的要求进行实验,积极配合做好实验室的药品管理,防盗、防火及人身安全等相关工作。
特此承诺!
学生签字:
指导教师指导情况及意见:
系主任意见及签字:
年 月
日
食品科学与安全实验教学中心
易制毒化学品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食品科学技术学院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规范管理教职员工在教学、科研过程中必须使用的易制毒化学品的购置、领用、保存、运输(包括邮寄)和使用,保证社会的安定和人民生命健康的安全。遵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领用和购买
第二条 在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使用易制毒化学药品的教职员工,教学用易制毒化学品,须由使用教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系主任核实签字后交由分管教学工作院领导审批,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科领用,不能够交由学生代为领用。科研用由使用人提出书面申请,由项目负责人核实签字后交由分管科研工作院领导审批,到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设备科领用。
第三条 如果一定要求需自行购置(含邮购)的,按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办理,并在国资处和食品科技学院进行登记备案。
第二章 外带药品进行教学和科研实验
第四条 教职员工在开展教学和科学研究过程中必须要将易制毒化学药品跨区县带出的,须由教师或项目负责人向学院提出书面申请,并向所在辖区公安机关办理外带手续。但不得超过申请外带的最大数量。
第三章 存放与使用
第五条 无论教学或科研用易制毒化学药品,购置或申领后由学院指定地点集中存放,登记入册,由实验室管理人员和各项目负责人组成专门管理小组,共同保管存放间钥匙。
第六条 教学用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在实验室专管人员的监督下进行规范合理的取用,并如实进行登记。如不按照上述规定,管理人员有权拒发。
第七条 科研用易制毒化学品可以由项目负责人书面授权,指定学生专人使用并如实登记。如不按照上述规定,管理人员有权拒发。
第八条 为了保证学生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性,实验室管理人员有权对使用不规范、多取少用、随处乱放、不进行及时登记的学生进行批评教育,没收不及时放回原存放地点的易制毒化学品,由学院专门管理并供教学使用。
第九条 学院各实验室在醒目位置对易制毒化学药品名称目录进行张贴宣传。
第十条 使用易制毒化学药品的相关人员,必须严格做到一次用多少,领多少;必须在危险品存放间内分取,当日领取当日消耗;一般情况下不得在存放间以外存放易制毒化学药品。
第十一条 严禁将易制毒化学药品在没有办理外带手续的情况下将其带出实验室。
第十二条 各项目负责人应对使用易制毒化学药品的学生进行专门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教育,并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进行规范使用。
第十三条 学院各硕士点每年对新招硕士研究生进行相关要求的培训与学习。学院在本科学生新生人学教育时进行专门的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制度的宣传与教育。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安全保卫部门负责对剧毒物品和易制毒物品使用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学院提出批评或责成检查;情节严重的报学院进行通报批评,甚至经济和纪律处分;触犯刑律的,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五章 易制毒化学品的分类和品种目录
第一类
1-苯基-2-丙酮、3,4-亚甲基二氧苯基-2-丙酮、胡椒醛、黄樟素、黄樟油、异黄樟素、N-乙酰邻氨基苯酸、邻氨基苯甲酸、麦角酸*、麦角胺*、麦角新碱*、麻黄素、伪麻黄素、消旋麻黄素、去甲麻黄素、甲基麻黄素、麻黄浸膏、麻黄浸膏粉等麻黄素类物质*
苯乙酸、醋酸酐、三氯甲烷、乙醚、哌啶
甲苯、丙酮、甲基乙基酮、高锰酸钾、硫酸、盐酸。